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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吗

 神州国土 2015-09-02
丈夫去世,妻子及继女要求领取镇政府发放的“三金”款项,但丈夫的亲生女儿对此有异议,镇政府遂停止发放,却被告上法庭——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吗

  

  □ 李荣海 冯索晟

  王某生前系某镇政府干部,与原告李荣(化名)组成再婚家庭,各带一个女儿。王某去世后,原告李荣以死者妻子身份,李荣的生女以死者继女的身份,多次到镇政府要求领取王某死亡后“三金”的全部款项未果,遂到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某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其间,王某的亲生女儿王玉(化名)也多次到镇政府,要求领取其父亲“三金”的全部款项。镇政府积极申请办理死者的“三金”事宜,并对原告与第三人王玉的民事争议多次调解,但终未果。由于镇政府不能对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的民事争议作出有效确认,故采取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未定论前不予发放“三金”的处理方式。

  庭审中,原告要求领取“三金”的数额由全额变更为三分之二,而第三人王玉对李荣持有的结婚证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依据,对李荣的生女与死者王某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关系提出异议。庭审结束后,镇政府提出暂将“三金”提存或交由原告和第三人认可的第三方保管的建议,但他们未形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死者王某的身份关系及要求领取“三金”的数额均存在民事争议。镇政府对其应发放“三金”的职责没有异议,但其以自身职权不能对原告与第三人的民事争议作出有效裁决,故采取了在双方当事人的民事争议未定论前不予发放“三金”的处理方式。镇政府的处理方式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就其民事争议应通过有效的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在未解决完毕前,法院对原告李荣及其女儿要求被告某镇政府支付“三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该案存在的法律问题是,政府因有正当事由阻碍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进行,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具体到该案,原告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存在争议;原告与第三人就“三金”的领取数额也存在争议。这些争议的有待解决使得被告不得不中止其发放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荣及其女儿要求被告某镇政府支付死者抚恤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思想上产生了一个误区:遇事都希望政府一揽子解决,不解决就是行政不作为。在这儿提醒大家,生活中发生争议应厘清法律关系,主动到有权机关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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