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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

 武汉温雅律师 2015-09-05
  第十三章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第一节 什么是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个人受伤以后,鉴定了残疾,影响了劳动能力,如果他有还没成年的子女和年迈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法律规定可以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里没有提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根据这一规定无论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名目是否存在,这笔金额都是可以支持的。

  第二节 哪些人可以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

  什么是被抚养人?简单地说,指还没有成年的子女和年迈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

  准确地讲,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我们遇到有一位当事人对我们讲:“我每个月还给我的老丈人、老丈母拿了钱的,我的老丈人、老丈母算不算?”我问他:“你的妻子健在吗?”“在。”“你是在代表你的妻子表达孝心,你的老丈母和老丈人不能作为你的被抚养人。”

  这里的父母和子女是指在法律上有抚养义务的父母和子女。

  第三节 被抚养人为一人情况下的计算

  如果某个当事人只有一个被抚养人,这种情况计算相对来讲简单一些。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年限÷抚养人数×伤残等级指数

  举例如下:张某43岁,成都市武侯区城镇居民,伤残等级为10级,对方全责。父亲已65岁,无生活来源,母亲去世多年。张某有一个小孩10岁,城镇户口,妻子已去世。2011年6月张某诉至法院。张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

  (1)父亲:10684元/年×(20年-5年)×10% 16026元

  (2)小孩:10684元/年×(18年-10年)×10%=8547.2元

  (3)总数:16026元+8547.2元=24 573.2元

  第四节 被抚养人为数人情况下的计算

  当被抚养人有好几个人的情况,需要注意的限制性条件相对来说要多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具体应当怎样算。

  2008年3月1日下午,周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德阳市返回成都市,在成都市境内,碰撞同向行走的方某夫妇,致使方某受伤,方某之妻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责,方某夫妇无责。

  该出事车车主周某为该车在四川省成都市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另查,方某夫妇共同需抚养大女8年、小女儿17年,方某之妻父母均为61岁,方某之妻共有三兄妹。

  在方某之妻作为受害人的案件中,五原告将成都市财产保险公司和车主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43 920元。

  对本案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理论和实践中会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两种意见会导致不一样的结果。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分别计算四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额,再累计看其数额是否超过四川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747元/年),即应当从全额看其是否超过20年的年均支出额。因大女儿需抚养8年,即应获赔10 988元[(2747元/年×8年)÷2人]的生活费。因小女儿需抚养17年,即应获赔23 349.5元[(2747元/年×17年)÷2人]的生活费。因死者父母都需抚养19年,即应获赔34 795.33元(2747元/年×19年×2人÷3人)的生活费。上述四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累计为69 132.83元,年均赔偿总额为3456.64元(69 132.83元÷20年),因年均赔偿总额超过四川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2747元,因此,本案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则应按该标准计算,即以2747元/年×20年=54 940元为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死者的大女儿需抚养8年,小女儿需抚养17年,父母需抚养19年。此时,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讲,在有多个被抚养人需要抚养时,就必须考虑到他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其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这里的“年赔偿总额”是指需要赔偿的每一年的实际数额,而不是各自需赔偿数相加再除以20年,因为有时候就根本不需要赔偿20年,本案最长也只有19年,否则就超出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从本案被抚养人需抚养的情况看:在前8年四人都需抚养时,年赔偿总额为4578.33元[2747元/年×2人(两个女儿的生活费)÷2人(2人抚养)+2747元/年×2人(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人(兄妹3人抚养)],远远超过了四川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2747元,这8年四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只能按2747元/年×8年=21 976元计算。

  在死者大女儿年满18周岁之后,在接下来的9年中尚有三人都需抚养,这时的年赔偿总额为3204.83元[2747元/年(小女儿1人的生活费)÷2人(父母2人抚养)+2747元/年×2人(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人(兄妹3人抚养)],仍超过了四川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2747元,这9年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只能按2747元/年×9年=24 741元计算。

  最后还剩死者父母需抚养2年,这时的年赔偿总额为1831.33元[2747元/年×2人(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人(兄妹3人抚养)],未超过四川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2747元,这2年两位老人的生活费就按1831.33计算。

  综上,前17年四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总额只能按2747元/年×17年=46 699元计算(即每年只能赔偿2747元),死者父母后2年的生活费总额则按2747元/年×2年×2人÷3人=3662.66元计算,合计50 361.66元。

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司法解释原意。

赔偿义务人依法所应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应当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赔偿义务人每年所应当赔偿的最大限额的限制。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的利益进行了平衡的结果。

【律师提示】一个人受伤以后,鉴定了残疾,影响了劳动能力,如果他有还没有成年的子女和年迈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法律规定可以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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