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汉大学教授 汪习根 为保障各国和人民享有均等发展机会,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长期以来,受不公正国际秩序和西方部分国家的阻挠,发展权的实现仍然困难重重。当前,联合国正在制定发展权国际标准,势必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发展权标准的制定背景和基本内容 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但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也是实现其他各种人权的前提。然而,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权自1986年被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以来,由于没有公认法律标准来保障实施,发展中国家发展权依然受到种种束缚,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始终存在。 “南北失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整体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攀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2013年世界经济总量达到75.5万亿美元,其中发达国家为46.1万亿美元,发展中国家为29.4万亿美元。照此计算,发展中国家占世界经济的比重为38.9%,与20多年前相比,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但经济总量差距的缩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发展严重失衡的现实。2013年,发达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0186美元,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8.2倍。从国别上来看,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就更为显著,2013年美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印度的35.4倍。“南北失衡”仍然是世界经济格局演变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之一。2015年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验收之年,但这个承载了人类社会对新世纪美好生活与发展期盼的目标实现情况不尽如人意,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艰巨的发展任务。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和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任务。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围绕发展权的实施机制、制度保障和衡量标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进行了激烈论战。目前,联合国形成了发展权国际标准草案——《发展权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基于发展权的三个最基本特征,即“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政策”、“参与性人权进程”和“发展中的社会正义”,该标准草案由三大类共18个标准、68个次级标准和148个具体指标组成,涵盖了国际金融、投资、贸易、税收、知识产权、债务减免、技术合作、发展援助以及减贫与脆弱人群保护、食品安全、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就业、社会保障、反腐败、法治、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该标准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改善南北关系、谋求公平发展的愿望。一旦该标准正式通过,势必成为一个标杆,直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所能获得的发展权益、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进而影响到它们的国际话语权和国际竞争力。 发展权标准制定中几大焦点议题 在发展权标准制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原则性、关键性问题上同发达国家针锋相对、据理力争,主要涉及以下几大焦点议题。 改善全球治理体系。发展权致力于改善现有的全球治理体系,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和发言权。现有的全球治理框架和国际秩序已不能适应全球人口、财富和地缘政治影响力此消彼长的新形势。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预测,到2020年,中国、印度和巴西三国的经济总产出将超过美、德、意、法、英及加拿大六国的总和,到2050年将占全球总产出的40%。然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机构的投票配额依旧主要分布在发达国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方案被某些国家一再拖延。在讨论发展权标准时,主要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同意将“消除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决策的不平等,构建更加理性和民主的金融结构”载入其中,对“促进国际合作,推进技术援助、能力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社会经济决策”等条款均不予同意。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实现公平的发展权依然任重道远。 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全球治理体系目前依然是发达国家唱主角,因此,保障发展权的实现,离不开发达国家的努力。但某些发达国家主张各个国家对本国发展权负有主要责任,而不应由国际社会对发展权负责,实质上是要排除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所负有的责任。有的国家甚至故意偷换概念,曲解《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规定的“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有意省略其中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这一限定词,并歪曲为各国对本国的发展权负有主要责任。事实上,《发展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各国对构建适合发展权的国内国际环境负有责任,而并没有区分国内责任和国际责任孰轻孰重。应当认识到,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具有一致性与互补性,不能通过弱化国际责任的方式来淡化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的保障。为了实现《发展权利宣言》所列目标,发达国家应拿出更大诚意,切实履行在资金援助、技术转让、债务减免、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承诺,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自主发展的能力,充分实现发展权。 基本人权与附属权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发展权标准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权利定位。对发展权是不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基本人权,美国始终是否认的,欧洲国家虽然承认,但持消极态度;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决支持,并把维护和实现生存权、发展权作为在人权领域面临的首要任务。二是权利构成。一些承认发展权的西方国家认为,它不过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政治权利的简单相加;有的西方国家还借机将传统人权观大量塞入发展权国际标准,用抽象的“人权”一词取代“发展权”,在标准中增加国内一般性人权内容,如“尊重集会、结社、表达自由”“知情权”等,并以此作为国际金融、贸易、投资、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而且属于基本人权;强调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性,需更加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更加重视摆脱贫困、饥饿、债务危机、社会不公等状况。三是权利地位。西方国家认为发展权不过是传统人权的补充,不是联合国系统的主流人权;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没有和平,世界不可能顺利发展;没有发展,世界也不可能有持久和平;发展权理应获得国际社会正式认可,并应构建有效的国际制度加以保障。 [责任编辑: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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