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心插柳之文件 或许是有争议,或者有人关注了,这个更高权威的文件人家就说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07/content_10144.htm 完善财税政策。为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2012年,小编曾经写过一个调研,省得写了,直接复制过来了: 售后回租在增值税上以及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解放,其实并不能减少印花税的忧愁,从我们接触的事例看,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中往往签订两份合同,销售合同,与融资回租合同,此时如果就看合同的形式,则通常认为要缴纳双重的印花税,但是这一交易过程比较实质的是完成了一个融资租赁行为。 从原来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传统规定上看: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别说交多了没有见过啊 其实人家总局的一个回复说的挺清楚的,别跟俺反驳回复不能作为依据啊,俺真害怕: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业务既包括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请问此项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是按一个合同缴税还是按多个合同缴税? 回复意见: 融资租赁合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030号)的规定,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虽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购销和租赁等行为,不应将其分开按多个合同计税。但如果一个合同里对多个不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既包含融资租赁业务,又有与融资租赁无关的购销业务,则应按两个合同计税贴花。 第三只眼的理解 原来人家印花税可只提过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没有商务部等其他机构的什么事,也就是说没有明确,但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上也多参照“借款合同”这个计算缴纳印花税了。 可是,对于售后回租业务,真的有公司是按“购销合同”或“借款合同”分别计算缴纳了印花税,那这个国务院的文件,可也没有挑明啊,即没有提出并为一个事单一缴纳,但是从小编接触的案例看,人家大胆有专业的就按一个事,即借款合同计算缴纳,才不管什么购销合同的事呢,而多缴了的呢,同志们可上点心啊,这可是大额的税费支出啊。 但不管如何说,这个加快性的文件,带来了一缕支持性的春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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