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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红利税 3部委放大招 上次这么做A股涨了25%.

 昵称7845069 2015-09-08

免征红利税 3部委放大招 上次这么做A股涨了25%.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02:40:00 中财网
  导读:
  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管理层再推三举措 助力A股长期持股免征红利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迎来局部减税 监管层落实A股长期投资激励
  股息红利个税差别化征收利在长远
  上次红利税调整股市涨了25% 历史会否重演?

  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7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日起施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旨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理性投资。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投资者重视股票内在价值,有利于倡导价值投资。

  根据《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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