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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船员工资引发的滞留

 王老轨的资料 2015-09-14

某轮,2007年安放龙骨,总吨4049,挂方便旗,但船东及船员均为中国人,MLC2006证书于2013年签发,尚未进行中间审核。

该轮日前在韩国蔚山港装货,因为当前航运市场的低迷,船员向港口国举报拖欠工资,PSCO登轮检查,开具了六条和MLC公约有关的滞留缺陷,具体缺陷条款如下:

1很多船员的就业协议,是登轮后和船长签订的(MLCA2.1)。

2、一名船员的就业协议在半个月前到期,公司和船员没有续签(MLCA2.1)。

3、船上的投诉程序未按DMLCPARTI/II执行,且信息未更新(MLCA5.1.5)。

4、船上没有提供给船员一份投诉程序的副本(MLCA5.1.5)。

5、PSCO在和船员谈话时了解到,许多船员三个月未资工资(MLCA2.2)。

6、船员把自己的工资单信息透露给另一个船员(MLCA2.2)。

上述缺陷解读:

1、公约A2.1.1(a)要求:海员应持有一份由海员和船东或船东的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船长不是船东,但如果船长持有船东公司的书面委托书,则可认为船长是船东的代表,前面的滞留缺陷,是因为船长没有船东公司授权的委托书,所以PSCO开具缺陷。

2、公约A2.2.1要求:海员的工资支付应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船员三个月未领到工资,不满足公约的按月发放工资的要求。

3、公约A5.1.5.4要求:应向所有海员提供一份适用于该船的船上投诉程序的副本,该副本应包括船旗国和海员居住国主管当局的联络信息,以及能够在保密的基础上就投诉的海员提供公正建议的船上人员的姓名。

4、上述第6条缺陷有些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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