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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肯定待岗职工可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法行书店

 李律师小屋 2015-09-15


裁判要点:1.职工可以分为在岗职工与待岗职工;

2.法律没有否定多重劳动关系,除非有特定要求,否则多重劳动关系是允许存在的;

3.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92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新羊城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区树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新羊城水电工程公司(下称新羊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在被告处担任司机,2003年10月因公车祸受伤,出院后待岗,被告则承诺支付待岗费至法定代表人区树鸿退休时止,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2000年1月至201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2、补缴社保(后原告撤回该项请求)。

被告新羊城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1989年10月李某某入职新羊城公司至1993年5月离职;1998年4月李某某第二次入职新羊城公司担任司机并上班至2013年10月;2003年10月29日李某某因车祸在广州新江南手外科医院入院治疗,2003年12月5日出院(住院37天、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出院后李某某处于长期待岗状态,新羊城公司每月发放600元待岗费给李某某(发放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起停发);另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社保。2014年8月5日李某某以新羊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双方2000年1月至201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某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李某某认为当时出院后开会,被告承诺每月支付600元待岗费至法定代表人区树鸿(1953年8月出生)退休时止;其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曾在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上班,2012年则在广东景南驾校当了三个月教练。庭审中被告认为当时只是说让原告待岗,待岗费则给到原告找到工作时为止。

本院认为:因职工有在岗职工与不在岗职工之别,而原告则显然属于不在岗职工,故原被告之间当然存在劳动关系;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可知多重劳动关系是可以同时存在的,故对被告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复因待岗费2013年10月起停发,故本院认定劳动关系至2013年9月结束;再因,原告仅要求确认2000年1月起的劳动关系情况,故本院判项仅表述2000年1月起的劳动关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2000年1月至2013年9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新羊城水电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新羊城水电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文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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