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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范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付会清

 昵称1288665 2015-09-16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司法证明手段,在审判工作中利用率很高,且随着现代科技和经济高速发展,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日益体现。但我们也需清醒地认识到,它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着实体公正,同时也以牺牲诉讼效率为代价。事实上,因大量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导致诉讼拖延、效率低下也已成为目前困扰基层法院的主要问题之一。为此,如何从审判权的角度对司法鉴定案件的启动进行有效规范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实践中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随意性问题

    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随意性在实践中体现为办案法官随意启动鉴定程序,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进行严格的审核,直接导致进入鉴定程序的案件数量增加。具体表现为:部分当事人基于拖延诉讼的目的或盲目提出鉴定申请,办案法官未及时制止和劝导其放弃鉴定申请;可通过案件的法律关系或生活经验而无须专业知识进行识别或可通过走访、调查、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式作出判断的案件,而办案法官过于依赖鉴定意见,怠于运用相关手段而准予鉴定;争议不大的小标的案件,可通过引导化解的,但未进行细致的调解工作而准予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当事人仅提供鉴定申请书,未辅以相应反驳证据,法官未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说明理由,而是简单地准许鉴定,将案件递向技术科了事。

    鉴定启动权的滥用,导致大量非必要进行鉴定的案件进入鉴定程序。鉴定程序被滥用的趋势明显,既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牺牲了审判效率。

    二、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原因

    1.办案法官的错误认识。有的办案法官在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方面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就均应当准许,这才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映在实践中,则是体现为对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不进行干预,只要提出一般均予以准许,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律赋予法院的决定权处于虚设状态,当事人滥用鉴定申请权的现象突出。

    2.法官专业和综合素质缺失。鉴定程序是否启动需要通过法官的诉讼行为来完成。因此,鉴定启动制度的良好运作必将对法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法官大多为法律专业出身,对其他领域和专业少有涉猎,而鉴定问题专业性强,对当事人提出要求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办案法官往往难辨是非。办案法官为追求实质真实,更为规避二审发回改判风险,大部分办案法官就本着“做了鉴定总比不做保险”的自保心态,随意启动鉴定程序。

    3.法官心理抗压能力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当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时,就会动用司法鉴定重启权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法院不准予启动鉴定程序,有些当事人就会使出浑身解数“缠鉴”甚至以上访、网上发帖等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重启司法鉴定的目的。这就给办案法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有些当事人因法院未准予鉴定申请,或对判决心存疑虑,进而提起上诉,增加了上诉改判发回隐患。基于以上考虑,有的法官选择牺牲审限,准许鉴定。

    三、对司法鉴定启动权进行有效规范的建议

    1.审慎规范启动鉴定程序。办案法官在保障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利的同时,也要对当事人鉴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保证法官启动权的规范化行使。首先,确立决定权的在后使用原则。即法官不积极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只有在当事人申请后才可行使决定权;其次,明确决定权的目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原则。法官应将决定权的心证内容特别是不准予鉴定的情况下,应该将不准许的理由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并给当事人提出异议和进一步反驳的权利。

    2.提高法官的综合审判业务能力。一个优秀的现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了娴熟地运用法律知识外,还应熟悉相应的交叉学科,通过自我学习和积累,有意识地补充相关鉴定专业技术知识,降低自身对鉴定意见的依赖性。同时,要加强基层法官的在职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3.发挥好法官的引导作用,完善司法应对机制。首先,将释明机制引入鉴定前程序,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为丰富的信息来源,可以使当事人在诉讼交往中更科学、更有效地进行决策。适度、适时的释明不仅在庭审过程中,也可以在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前发挥积极作用。其次,发挥司法智慧,着重以调解方式化解鉴定申请。如案件本身争议不大且诉讼标的较小,可着重采用调解,既化解鉴定申请又从彻底上解决纠纷。再次,提高案件庭前准备程序的实效性。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如可经过走访、调查、勘查等非专业性知识解决的,应积极及时地开展工作,驳回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而不应过于依赖鉴定手段。

    (作者单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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