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导致企业违法成本上升,守法成本也上升,企业管理不当,就面临赔偿的后果。这些年没少办劳动案子,今年的劳动争议有点多,遇到企业败诉的就更多了。败诉案多因粗放、粗暴管理而起,见到太多可笑可恨可惜可气可议之事,其实很多是低级错误。在劳动争议中,所谓的万恶的资本家不常见,唯恐企业不乱的刁民也很少,劳资纠纷不是阶级矛盾,既然双方来到了法院,诉讼是他们的权利,至于该不该支持,就依法评价。至于是资恶,还是劳恶,不管是恶对恶,还是人善被恶人歁,或是伸张正义,背后都留给我们太多的对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今天来讲讲最近遇到的这些故事。要是大家喜欢,再继续写。
很多中小企业,不愿意在招聘上花功夫,招人的时候就口头约定试用期多久,合适就签订劳动合同,不合适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不说劳动合同法已经要式化了,即便在劳动法时候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有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敢赶走员工,双倍工资跑不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某企业一员工生孩子去了,缺人啊,要顶上。于是就找了个人说你先干着,人家干的好好的,职工孩子生完了,回来上班了。老板说,小伙子,你的工作有问题,明天不要来了。人家小伙子很委屈,半年了我尽职尽责,说不要就不要了,还鸡蛋里挑骨头。一个字,告。后果是什么,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赔偿金。12000元调解了。这是钱的教训。
单位招了几个销售员,口头约定试用期,考核合格签订合同买社保,这个员工没有通过考核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年底了单位缺人就继续用她。过了年以后,单位因为提成和员工发生了分歧,有两个员工离职。这个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于是就来主张了双倍工资。单位说都签订了,是她不合格才没有签订,当时单位是为了照顾她,给她机会。没有用。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不签订要给钱,单位花17000元的代价学习了一下劳动合同法。
某单位一直没有和员工签订合同,4个月后有一个员工离职把他们告了,于是单位火速通知员工补签。补签个怪事来了,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呢?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83条)其实,我也觉得挺无奈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订的也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很多企业的人事不一定清楚,这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单位说,你给我开个证明,我去领失业保险,就说是你们单位到期不续签订。好心的人事开了证明,然后员工就来主张了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其实,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员工不续签订的,也可以领失业保险金的。
单位安排员工加班,一员工说身体不舒服不想加。员工:厂长说,不想加班就滚。单位说:虽然有争吵,是员工主动提出来不干才结帐的。帐结了,离职手续办了。员工告单位解除她。劳动争议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谁管理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解除原因是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证明不了是员工辞职,那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调一致解除。给经济补偿吧。
员工严重违章了,员工告违法解除。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依法制订的,违章事实也清楚。可是没有通知工会。在庭审中,单位提出有通知工会,要求庭审后补充提供证据。却提供了一个补签的伪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记得在起诉前补正,不要在起诉后补正。
工作岗位的变动,对劳动者的影响很大,事关劳动者重大权利,以事先的概括合意作为调岗依据,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法理也早就被抛弃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必须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单位突然将甲从A生产车间调到B生产车间,工作内容不同,绩效考核不同。单位对调动没有合理说明,员工说是报复倒很符合实际情况。在B车间不熟悉工作,在一个月以内居然将不胜任工作作为严重违章处理,连简单的培训都不给。这样的权利太任性!必须对这样的行为说不,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过了时效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义务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义务人履行的,也不能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照职权适用时效抗辩。遇到好几起案子,被告居然不引用时效抗辩,这是最最最基本的。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简单的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让我们再学一遍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长按下图即可加子非鱼为微信好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