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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内心的方与圆

 兴实雅斋 2015-09-23

坚守内心的方与圆

时间:  2015-07-31 12:31  

内蒙古太仆寺旗法院 赵金慨

 

方与圆,做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符号,其中既包含着对天地自然的敬畏,也寄予着个人品行的修炼。有天地方圆,才有乾坤之大。

 

《淮南子·主术训》曰:智欲圆而行欲方,中国人信奉做事要方,做人要圆,方中有圆,圆中有方,是信仰,是智慧。

 

法官对的内心坚守,就是要在灵魂中怀着对法律的神圣敬畏感。作为一名法官崇法首先要敬仰法律,要心怀法度,以法律衡量是非,让法具有高于一切的权威性。只有做到对法律普遍心理认同,法律权威才会化作内心自觉,才能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敬畏法律是法官必须坚守的内心准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珍惜。公众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则会恣意践踏法律,社会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公民将丧失责任。对于法官来说,敬畏法律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能以自我意志妨害司法公正。因此,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必须真正扎根于法官的灵魂深处。

 

法官对的内心坚守,要求法官必须以法治的精神、法律的思维、法律的方法,实现个案的公正。法官发挥自由裁量,一方面既要遵守诉讼程序规则,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尽力避免出现程序瑕疵;另一方面也要遵循法律逻辑规则,遵从司法三段论的推理要求,合理合法地推导出司法结论。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司法程序的裁判者,法官应在从业环境之内与业余生活之外,身体力行地践行国家有关法官职业准则的规定,在规则之内行事,不盲从,不逾矩。

 

法官对的内心坚守,要求法官在司法中行事灵活,不拘泥不固执。霍姆斯在《法律之道》中提出:法律的最大公正性乃在于其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契合无间。法律基于保证内在刚性及稳定性的要求,会逐渐与鲜活的司法现实脱节,显现出抱残守缺、因循守旧的特性,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固守刻板的甚至在实践中失去指导效力的法律规定来断案,而应灵活变通,不局限于狭隘的框架限定,创造性地提出问题解决之道。严格来说,法官的司法裁判依据,不仅仅包括成文的法律条文,还应包括一些实践中的通用习惯,可以参照一些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软法的指导功效,力争最大程度地契合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

 

西方也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成为良法”“善治,也只有这样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法律是有生命的,鲜活的、灵动的,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使者,其思想灵魂如果没有强烈的人文情感支撑,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蕴含的终极关怀和人性光辉,也不可能明白民众对公正与正义的强烈渴望。

 

方圆有度,方圆相济,方圆互补。把中华民族传统的人生智慧,巧妙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坚守内心的,在方与圆中彰显法律的刚性与人文精神,应该成为我们新时期法官的心灵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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