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麻醉医师产科椎管内麻醉指南 委员会来源:美国麻醉医师学会,1988 年10月12日通过,2013年10月16日最后一次修订(Guidelines for Neuraxial Anesthesia in Obstetrics,以下称:指南)。
该指南适用于产科领域的麻醉与镇痛,目的在于促进优质医疗服务,但并不能保证临床结局的完美。由于各地医院麻醉临床资源有别,应根据自己医院的具体情况和指南的基本精神,建立所在医院的实施细则。因专业研究进展和技术更新,这十条指南会随时被修订。应用时请注意它们的变更。 所有开展椎管内麻醉/镇痛(包括操作和使用)的区域,均必须备好足够的、能够应对各种意外事件的抢救设备和药物。抢救设备应包括但不局限于:氧气、吸引器、保持呼吸道通畅和气管插管的有关器械设备、能提供正压通气、心肺复苏的设备和药物。 椎管内麻醉/镇痛应该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医生操作和管理,这些医生须经所在医院资格审查部门的批准。 他们应参与所有产科麻醉的启动、维持、以及相关并发症的处理。 若有以下情况不应施行椎管内麻醉/镇痛:1) 产妇没有经过正规的病史采集和体检;2) 医生没有产科权限。 如果这些医生不具备产房阴道器械助产或实施剖宫产术能力;缺乏产科有关知识,不了解胎儿状况和产程进展;当产科麻醉开始后,不会观察、处理产程中任何可能出现的产科并发症。在这些情况下,应根据科里的相应规定,调用能胜任工作的产科医生。 静脉输液必须在开始椎管内镇痛之前进行,并贯穿分娩镇痛全程。 椎管内分娩镇痛过程中要求记录和监护产妇的生命体征、胎儿的胎心,并能根据产妇和胎儿的需要,随时追加监护。遇到复杂的阴道分娩,需增加椎管内麻醉/镇痛深度时,应按手术麻醉监护常规 - 通气监护、氧合监护和循环监护三大常规标准执行。 在实施剖宫产孕产妇椎管内麻醉/镇痛时,应采用三大基本麻醉监测标准,并至少有一位拥有产科权限的医生在场。 新生儿复苏应有专人负责,并能够随叫随到。麻醉医生的首要职责是保证母亲的术中安全,可应邀参与新生儿复苏,但必须首先权衡对母亲安全的利与弊。 椎管内麻醉/镇痛实施期间,具备麻醉医生权限的医生必须随叫随到,可随时应对麻醉并发症,直到术后产妇病情稳定,麻醉恢复满意为止。 所有椎管内麻醉下剖宫产的产妇,或已追加局麻药增加硬膜外麻醉深度者,都必须按正规标准麻醉复苏。麻醉复苏室(PACU)的设计、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应符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备用麻醉复苏室也要符合标准,不可例外。 医院应适时出台相应政策,以确保院内具有能够24小时处理各种麻醉并发症和为麻醉术后的患者进行心肺复苏的麻醉医生。 翻译:胡灵群医生 审稿:蔡贞玉 - 中国医科大学航空总医院(北京)产科主任 主审:胡灵群医生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杨老汉在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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