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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中心改革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影响

 农民亦然 2015-09-25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概述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概念辨析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源于一项基本刑事司法原则“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分看中案卷移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提出,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 

  审判中心主义比庭审中心主义的含义更广,“庭审中心只是讲在法庭上的诉讼活动,而以审判为中心则不限于庭审,还强调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影响甚至主导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庭审是审判的关键性环节。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与归宿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具体司法实务操作中,我国仍遵循侦查—起诉—审判的“流水线作业”模式,互相配合多、相互制约少。当前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即意图逐步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双方举证质证、法官中立裁判”的模式转变,最终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严防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对相关误解的厘清 

  有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行后,法院地位显著提升,司法运转过程紧紧围绕法院,控方和辩方的地位明显下降。这实际上是对审判中心改革的误读。改革不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阶段论”的否定,不涉及部门之间的利益和作用大小、地位高低,它在本质上是为了适应司法规律,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客观真实,防范冤假错案,并对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司法运转模式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双方举证质证、法官中立裁判”的三角结构,其核心要素是成熟的证据裁判规则,即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等诸多方面的地位更加重要。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和“一切主张在未证明前推定其不成立”的两项著名原则,关于无罪推定对刑事司法的重要性,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和刑事法系的具体规则,对于彻底纠正司法弊端,杜绝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最终构建以人为本的现代国家法律理念,具有本源性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则进一步强调,只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 

  (二)强调“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的两项基本属性,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在我国又被称为证据的合法性,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符合什么条件的事实和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而证明力则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在我国反映为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能力是证明力有无的前提和基础,但传统的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以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为核心,未对证据能力给予足够重视。 

  (三)确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遵循“供—证—供”的运行轨迹查办案件。这有利于少数案件的快速突破。但过分依赖口供不仅容易导致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还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和庭审中的严苛质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由证到供、以证促供、证供结合”的侦查模式尤为重要。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自我适应与发展 

  (一)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切实保障 

  侦查人员应纠正一种错误观点:“律师的执业权利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只会带来办案风险,侦查工作尽量对外保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归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渗透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之中。每一位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知情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正确引导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二)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快速转型 

  侦查人员要坚持信息引导侦查,建立起“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一是在初查阶段周密部署,对案件线索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扎实做好初查工作,获取可靠的证据,为侦查讯问工作做好准备。二是认真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加强监督制约,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促进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三是改变传统的“口供”证据依赖思想,加强外围证据收集意识,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措施和手段,搜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等。四是针对当今职务犯罪手段智能化发展趋势,要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反复多变的,要注重办案过程中再生证据的搜集,并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将有关证据予以固定。 

  (三)提高讯问询问笔录的制作标准 

  2014年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明确:“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有实务界人士举出制作讯问笔录应包含项目填写语、身份确认语、法律告知语、犯罪有无语、有罪供述语、细节追问语、无罪辩解语、表情动态语、说明解释语、法律手续语等十个方面的内容。一份合格的讯问笔录不仅应当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还应体现出该犯罪嫌疑人对于出罪的辩解、更应有效反映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经得起法庭质证的考验。 

  (四)更加注重询问重要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各地检察机关均能按照《刑事诉讼规则》贯彻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对于重要证人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还存在重视不足的情况。虽然当前立法并没有对询问重要证人做硬性规定,但在审判中心主义下,面对可能出现的辩方关于证据能力的质疑、证人出庭作证时的翻证现象,对询问重要证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显得尤为重要,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 

  (五)加强侦诉衔接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明确了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目的是审判,侦查、批捕和起诉都要以审判的证据要求为标准。对于自侦案件,不仅需要上级院侦监部门在审批逮捕时提前介入,还需要本院公诉部门实时参与案情讨论,结合法院裁判对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要求,及时提出意见引导取证工作,加强案件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侦诉衔接机制的建立,离不开具体操作规则的建立和常态化提前介入的执行,而这一机制构建完善,将在极大程度上提高证据审查运用的准确性,有效推动自侦工作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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