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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钓鱼触电身亡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文山书院 2015-09-26

水库钓鱼触电身亡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 农民日报 》( 2015年09月25日   08 版)

    不久前,家住河南省唐河县的张某来到位于唐河县某村的水库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张某的钓鱼竿不慎碰触到水库北边崖上方的高压线,张某当场身亡。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悲剧,张某的家属要求高压线产权经营者唐河县电业局、水库的经营管理者赵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6万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之规定,高压线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死者张某系成年人,其在钓鱼过程中持钓鱼竿经过高压线下,导致钓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此结果与张某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唐河县电业局作为此电力设施的产权管理人,在发现高压线附近有钓鱼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有效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作为水库的经营者,明知水库边缘上方设有高压线,但对张某的行为未进行及时提醒和劝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最终认定死者张某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0%的责任,唐河县电业局承担25%的责任,水库经营管理者赵某承担5%的责任。

    宣判后,唐河县电业局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群长贾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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