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师徒对话之二——裁判说理大小前提与结论的逻辑关系

 lgzlawyer 2015-09-27

公子宁:师父,这个判决怎么没有给我批啊,案件快到期了,我急着报结呢。

无锡华明:不是没批,而是说理部分发回重写。

公子宁:啊......??半晌,能不能弱弱问一句:为啥?

无锡华明:逻辑关系不匹配,大前提的选择与你小前提的引入和最后的结论关系不紧密,标准的大帽子盖小脑袋,不知所谓。

公子宁:急急翻看说理,貌似还好啊。

(争点)上诉人主张还款事实是否成立,相应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本院认为:

(大前提)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未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小前提)本案中上诉人在一二审过程中均主张已经归还本案借款,不负债务的事实,但未举证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论)故对该还款事实本院不予确定,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师父,还好吧?!(潜台词:要求不要太高,已经不错了)

无锡华明:相当不好,大前提选择有误,而且还有一个表述可以改进。

公子宁:啊???

无锡华明:你归纳的争点是举证对吧?

公子宁:是啊,一审是民间借贷事实、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但这些被告没有提起上诉,仅坚持了原审时关于已经归还这一个答辩理由。估计也是拖拖时间的。

无锡华明:民间借贷是什么类型案件?

公子宁:还用说,当然是合同类案件啦!

无锡华明:那你为什么不用举证规则专门针对合同履行的第五条第二款而用更为原则宽泛的第二条?

公子宁:翻看比较,第五条第二款为:“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诶呀,果然够精准。确实比原来的大前提更有针对性。

无锡华明:我一直强调大前提必须精准,因为精准的法条依据让我们说理更简单直接。如果没有精准的直接的法条可供适用,那就肯定是需要将几个相关法条联系起来综合运用,这时也非照搬,而应当根据这多个法条抽象出需要说理的争点问题的法律构成来叙述。

公子宁:马上修改,引以为鉴。那还有一个需要改进的问题呢?

无锡华明:二审文书与一审不同,不仅针对当事人主张,还需要对原审的判断进行评价,如果这个二审争点在一审出现过,那就需要站在二审的角度来表述就更为妥当。所以,把你的(结论)修改成:“原审法院对该还款事实的举证分配无误,并据此认定不存在上诉人所称还款事实并无不当,对该上诉本院不予支持”是不是更像二审的语气。

公子宁:确实感觉上更体现二审文书的特质。

无锡华明:有感觉就好,马上更正,鉴于你此错误第二次犯了,罚你归纳总结一篇心得体会,明天交我。

公子宁:。。。。。。



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大前提引用的常见问题

公子宁


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说理遵循着严格的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但在文书制作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仍是大前提与小前提、结论三者之间的脱节,大前提不能推导出结论不仅违背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也会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信服。其常见类型如下:

1、大前提与案件争议焦点不相关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受当事人请求的严格限定,这就要求裁判说理的大前提能够直接回应双方争议焦点。不属于双方争议焦点的的大前提例举,不仅不能强化裁判说理,而且会给人带来莫名其妙的感觉,弱化文书的权威。

试举例说明:二审中,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出借本金与利息没有异议,对还款金额有异议,此时二审争议焦点应是还款金额应如何确认,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因此正确的大前提引用应该表述为: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非再套用一审中用以解决借贷合同是否生效的法条,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否则则有牛头不对马嘴的感觉。

2、大前提不能涵盖所有具体争议

实践中,法院裁判主文可能同时包括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责任承担,作为“本院认为”第一部分的大前提必须能够支持裁判主文的所有结论。如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同时向被帮工人、雇主、安全保障义务人主张赔偿,本院认为部分中的大前提就不能仅是帮工关系或雇主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而应该寻找更为概括的侵权法条文,在具体责任构成时方能将具体法律关系的法条作为次一级大前提。

3、大前提仅为不完全法条,不能推导出具体法律效果

根据能否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法条可分为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完全法条兼具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要素。如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属于法律效果。而不完全法条它只是被用来说明、限制或引用另外一个法条或章节的规定,这种法条如果不与其他法条相互联系,就不能单独发挥规范性的功能。

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是通过将案件事实(小前提)与定义(大前提)进行比较(归入),得出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结论,因此作为大前提的法条必须是完全法条,或者是不完整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结合。如果大前提仅为不完全法条,不包含具体的法律效果,则法律推演的目的将会落空,法律效果的作出将缺乏直接依据。

4、存在更具体的法律规定时,引用一般性条款

对于某些案件可能貌似可以适用一般性的法律条文,但如果存在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时,向一般性条款逃逸就不再是正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民间借贷中,双方对本金是否交付发生分歧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时,文书制作中习惯用《证据规则》第二条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形仍为多见,而该种情形适用《证据规则》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则更为精确。

大前提的寻找是一个正确运用法律的过程,大前提适用的不准确根源在于法官对争议焦点把握不足,对条文的熟悉程度不足。具体文书制作时,可采用检查最终的结论句(结论)是否完全呼应总起句(大前提)中提出的问题的方法加以检视,若结论不能与大前提完全呼应,则必须重新思考大前提是否已经得到准确采用。

(欢迎加入法徒)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