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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的制作

 蜀地渔人 2019-07-31

怀仁县人民法院院长石生林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联系的纽带与桥梁,它不仅反映案件的全貌,也昭示法律的权威,向当事人表明国家意志和司法态度的一种重要语言形式,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以裁判文书为最终载体的。由此可见,裁判文书制作的优劣,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当前裁判文书的概况和主要问题

总体上说来,经过这几年不断的培训,法院队伍不断得到充实和加强,裁判文书的质量也越来越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当前裁判文书仍然还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裁判文书不能反映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裁判文书作为诉讼的最终产品,应该全面客观的反映诉讼的整个过程。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基本上形成了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当庭辩论”为主要内容的辩论式庭审模式,但是当前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过程没有充分体现,不能反映庭审模式的全貌,使得开庭程序和审判公开原则不能通过有形的载体呈现出来。不少裁判文书就没把整个审理过程,特别是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和如何适用法律写出来。有些证据法官为什么不认,为什么认,合法性有多少?裁判文书中没写。双方当事人会觉得官司赢在哪里不清不楚,输在何处不明不白。

二是逻辑关系不严密,语法不通,缺乏规范。这是一个普遍问题,一些裁判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透的原因,除了法院人少事多,工作压力大外,也与我们法官文化基础薄弱,缺乏逻辑思维能力,写作能力差有关。

三是缺乏说理性是当前法律文书普遍存在的一大通病,表征为法律文书不说理或说理空洞。这个现象比较突出。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1.在事实认定上缺乏对证据必要的分析判断,使案件的认定显得好像是法官的一言堂,给当事人留下“暗箱操作”的疑虑。2.未写明对证据的质证的情况。3.未说明法官对证据的评价和判断,武断的用“经审理查明”写出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很少用严格的语言对涉案的法律概念和理论加以充分阐述。4.引用法律不慎密,适用法律不完整具体。5.裁判文书详略失当。一份好的裁判文书,通常是一篇好的论文,该精炼的地方应精炼,该详实的地方应当详实。6.字面差错频繁出现,格式要点不合规范。

二、裁判文书要确立理由优于结论的价值定位

法院靠的不是强权,靠的不是行政权威去推动社会管理,靠的是法官的智慧,法官作出以理服人的裁决,才能赢得裁判的权威,正因为这个特点,所以要求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必须强调理由优于结论。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这是法律强调对裁判文书说理性的规定,所以判决书要有说理性是有法律根据的。确立理由优于结论的价值定位要注意几个几个方面:

一是裁判文书讲理由优于结论,这个理由是公开的,如果是用秘密的理由,法治就不存在。文化大革命当中判决书就是一页纸,上面有被告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被告的犯罪事实,最后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判处死刑”。我们经过的人都知道,那段历史就是这样的,不存在公开问题。所以造成了我国法制的大倒退。

二是裁判文书讲理由优于结论,这些理由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理由,不是道德上的理由或其他理由。裁判文书是法律思维的产物,不能在其中夹杂别的东西,裁判文书讲情、理、法,这个情是法律上站得住的情。

三是裁判文书讲理由优于结论,这个理由必须在法律上有最大最强的说服力。一个裁判文书可以写很多种理由,但是法官的水平就体现在用一种最有说服力的理由。有的法官写裁判文书用好几种理由,东拉西扯,各种理由之间发生矛盾,使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从逻辑的角度来讲,写裁判文书不应该用很多种理由,应该用一种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在裁判文书说理时罗列多个理由,这是搞民事审判的法官最容易犯的毛病。所以我们写裁判文书,就必须对裁判文书进行价值定位,就是基于法律思维不同于其他思维的特点,在裁判文书中确立理由优于结论的理念。

三、如何规范裁判文书写作

优秀裁判文书的基本标准是:格式正确、要素齐全、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理由充分、法条准确、主文明确、具体、完整、语言简练、文字规范、印刷清晰、印章端正。具体标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与制作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规范裁判文书的写作,简单说来就是要做到“四要四不要”。即要规范,不要各行其是;要说理,不要以势压人;要有文采,不要枯燥乏味;要认真细致,不要马虎了事。

(一)要规范,不要各行其是。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要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的格式制作,不能随意。因为裁判文书是特定的专用文书,有合法性要求,它不仅要求遵循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文件,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文种,还有时限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体现出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的合法性。所以写裁判文书要规范,不要各行其是,对各种法律文书怎么写,法律、司法解释都作了相应规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书写。

(二)要说理,不要以势压人。裁判文书制作,要用法律思维,以法论理,做到定案要有事实,事实要有证据证明,证据要合法有效,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运用证据得出的结论不矛盾。要说理就是要以法论理,以证据论理,法律思维论理。不要以势压人,总体上说,要做到以下几点:1.以事实说理,也就是以经过法庭双方举证、辩论、质证、认证、查证的事实为基础,透过对事实的分析论证,明确是非胜负,合法与非法,阐明道理。2.以法律论理,要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说明道理,不仅要写明作出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款,对法律条款内容作出详细准确的解释,而且要根据法律条款说出道理,使法律知识和裁判结果有机的结合起来。3.以法理说理,从法学理论上,说明道理。我们办新类型案件的时候,有些法律还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需要依靠法理来论理,要依据法学基础理论分析法的根源,从法理上阐明道理。4.要以情说理,情是指合法的情,不合法的情不能讲。法律思维不同于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法律思维要求每位法官进行合法性思考。所以要讲以情说理,但要在合法性的前提说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展现人性化的司法理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三)要有文采,不要枯燥乏味。法官要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提高写作水平。有的法官和同志最头疼写东西,写判决书是在没有办法的前提下才写,写审理报告也是用老模式来套。除此之外,业余时间让他写个论文或其他文章就要头痛,但我们有的同志驾轻就熟,写个文章快得很,为什么呢?这是平常日积月累的结果。全体法官尽快提高自己的水平,关键是要勤写勤练。写裁判文书、其他文章,无非就是主题、材料、结构、语言表达及文章修改等问题,把这几个问题抓好,勤动手,慢慢练,文章就能写好。写裁判文书要有文采,也是一个锻炼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一是要把握主题,通过以法析理,阐明纠纷的法律关系,依法裁判,这就是裁判文书的主题;证据,法律规定是裁判文书的材料;规范化的样式是裁判文书的结构,结构较好把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准确、精炼、生动是裁判文书的语言和语法要求,要注意虚词和实词的搭配,少用或不用形容词。同时注意修改和校对,杜绝错字、别字。

(四)要认真细致,不要马虎草率。裁判文书是特定的专用文书、特殊的学术论文,严谨,规范和质量是对裁判文书的最基本要求。所以一定要认真细致,不能马虎草率。要注意好起草、审核、核对、用印四个环节,把好四个关:起草环节。有的法官起草裁判文书时马虎草率,法律用语用词不准、错别字很多,有的裁判文书表述不准或错误。审核环节。审核的环节一般是审判长、庭长、院领导,各位审判长、庭长、院领导,不仅要分工合作,而且要认真细致,不仅要注意裁判文书中的法律关系和引用法条的错漏问题等,而且要注意校对错字、别字。校对环节。校对环节也要认真,有的校对人员本身文化素质就差,错了看不出来,还把人家正确的改错,有的裁判文书错漏在审核环节中已被纠正的,在校对环节,书记员没把它改过来,所以校对也很重要。用印环节。用印时要审查这个案件的信息是否录全,一些明显错误,如字号、大标题写错,这在用印环节中也要留意,只有各个环节都负责任,才能减少问题出现。

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是个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全体法官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坚持认真细致,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用法律思维办案,用法律思维制作裁判文书,多出精品法律文书,使裁判文书这一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载体,真正成为人民法院新形象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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