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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筱婕: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思路与说理的思考

 thw8080 2021-05-19

作者:胡筱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转自:中国审判

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思路从其结构上来看总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人们常提到的“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推论。这三个部分构成了裁判文书中不可或缺且相互依存的支点,这是裁判文书的共性。但每一个案件都有其不同的个性,因此,裁判文书也应在固定结构基础上,对个案的分析展现出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就争议和当事人的诉请进行深入分析。这也就是要求裁判文书中除了程序要素外,还要有实体要素。具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内容进行梳理,就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可以简称为“”;二是在梳理关系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说明对事实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可称为“事理”)、对裁判所引用的法律规范及引用的理由(可称为“法理”)及结合现实背景和社会价值观进行认定的阐述(可称为“情理”),由此来完成分析说理的部分,可以简称为“”;三是最终的案件裁判结果部分,可以简称为“”。

就目前的实践来看,“三段论”作为验证裁判依据、理由、逻辑及结果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无论法官通过何种方式对法条进行摘取引用,其逻辑思路及过程都要在裁判文书上予以体现,并以此来论证引用理由,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实践中,裁判文书的说理仍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以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公司”)与莫春怡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文书为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案例及裁判文书分析

由于莫春怡之子患病,产生医药费35.5万余元,莫春怡通过水滴公司运营的水滴筹平台筹得款项15.3万余元,并通过其他社会救助平台筹得5.8万余元的救助款。其中有两项筹款发生在其向水滴筹筹款前,而发起人莫春怡在平台中并未如实汇报相关情况,且在填写申请筹款信息时隐瞒了自己家中真实财产情况。例如,未提及自己名下车辆及妻子名下相关财产等信息,仅在申请中填写了“全家全靠孩子爷爷的工资及门面房的房租作为经济来源”。后孩子去世,水滴公司接到举报称“莫春怡并未将筹集款项全部用于其子的治疗,也没有积极为其子寻求治疗,导致其子健康状况逐渐恶化,直至去世”。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莫春怡确实存在隐瞒其家庭真实财产信息及向其他社会救助平台筹款等情况,属于一般事实失实,且莫春怡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属于违约情形,水滴公司有权就此要求莫春怡返还其在该平台所筹得的款项。一审法院在综合相关事实后,判令发起人莫春怡返还其在水滴筹平台筹得的所有款项,并支付相关利息。

该案例是我国第一个在互联网平台由个人发起求助产生纠纷的案件。笔者发现,该案的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以大篇幅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且清晰的梳理,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首先该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主张的部分进行了概括的阐述;其次,裁判文书针对莫春怡发起筹款的经过,通过时间段的方式进行梳理,理清实施情况;再次,通过查找水滴筹平台相关的操作流程及规则,与发起人莫春怡有争议的行为进行比对,找出莫春怡确有的违约行为。此外,对发起人莫春怡个人填报的家庭财产情况和其实际真实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整理和分析,认定莫春怡确有隐瞒相关事实的行为。针对莫春怡之子在各医疗机构就医期间的费用支出,裁判文书中也进行了整理并详细列举出地点、次数、用处、费用等信息;对莫春怡在其他社会救助平台所获取的救助款进行了具体的罗列。

第二部分是关于事理、情理、法理的分析。就“讲事理”而言,该案例文书首先针对案件原告水滴公司的诉讼地位是否适格进行了分析,并清晰列举出认定的依据及结论;其次,裁判文书通过对其求助项目的关键事实、一般事实和细节事实进行分析,在认定发起人莫春怡与捐赠人之间具有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发起人莫春怡所负有的相应义务,及最后发起人构成违约的行为;再次,裁判文书综合分析了水滴筹平台自身是否存在一定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水滴筹平台在该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就该问题是否可作为减轻发起人莫春怡的责任进行了阐释,由此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抗辩进行了答复;最后,裁判文书通过“讲情理”的方式指出,针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仍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弘扬乐于助人的美德不代表可以用“悲情戏”的桥段换取同情心,并呼吁互联网平台要规范其活动的开展,推动我国相关平台的健康发展。

第三部分是关于判决结果。裁判文书通过引用相关的法条作为裁判依据,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笔者在阅读该案例文书时发现,案例文书在对此部分进行陈述前,已在前文对相应的条文进行了引用。例如,在认定事实部分引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使得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法条引用背后的原理。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概述与构成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与公众之间最直接的桥梁,其说理部分是使当事人服判息讼的主要依据之一。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接受度,很多时候不在于裁判的结果,而在于裁判的理由。如果裁判文书只是简单地列出裁判依据的法条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必然难以接受。因此,为了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讼,节约司法资源,增强裁判文书说理至关重要。

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针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法官如何将法理向当事人说明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好的说理,应当体现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展开,有针对性地进行文书说理。笔者认为,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将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部分,将若干法律规范等抽象概念进行细化,对应地运用于当事人所描述的案情中去,并将案情和判决理由充分结合。这样不仅突出了文书的个案性,还会使当事人更为深刻地理解其中的法律适用。

二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要有理有据地进行取舍。裁判文书公开后,一个案件的背景事实是当事人理解判决理由的依据,也是非当事人理解案情的重要部分。法官无法仅仅依靠一份裁判文书将所有来龙去脉罗列出来,且如果案件细节描述得过多,不仅会使文书内容变得冗杂,还会构成不必要的干扰。因此,法官在说理时应把握好事实陈述的尺度。

三是文书的逻辑要清晰,语言要简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分析及对判决结果的阐述,就是其对案件的审判思路。例如,“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部分。实践中,有的裁判文书会运用时间顺序,以争议点为主体的方式进行说理;有的裁判文书会运用夹叙夹议、论驳兼济的方式进行说理。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论述时都应有一条明确的主线。在对思路进行整合后,法官就要在裁判文书中通过语言表达将相关信息进行呈现,做到思路清晰、简明扼要、说理透彻。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裁判文书说理是我国对裁判文书改革最注重的一方面,也是实践中法官面临的难题。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部分裁判文书说理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况。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中,判决当事人不予离婚的理由大多表述为“未达到感情破裂……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这种判决书并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透彻说理。笔者认为,法官不仅要完成案件的审理,还要在裁判文书中通过语言说理,把案件审理的观点和理由展现给当事人。说理的依据是法官的法律逻辑思维与事实、法律的结合,说理的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拘泥于形式的说理只会使裁判文书成为格式化的模板,导致千篇一律的情形出现。

二是部分裁判文书的事实与证据论证模糊。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事实认定是保障整个诉讼程序开端的前提,没有事实认定就无法找到相适用的法律,也就无从得出裁判结论。笔者认为,对于事实的认定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案件实际发生事实的认定。即依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和客观行为所产生的事实。另一方面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即能导致当事人之间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在实践中仍存在有的法官将两者混为一谈的情况。在事实认定中对于与案件审理无关紧要的事实用大篇幅来进行陈述,对于关键事实则在缺少证据论证的情况下一笔带过,这将导致事实认定与证据论证之间产生脱节。文书中大都以“经查属实”“针对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等官方专业术语加以概括,但对当事人证据的采纳与否及如何进行认定质证的理由,裁判文书中并没有进行说明。

三是部分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存在不足。由于法律引用的筛选十分复杂,有的法官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导致难以精准应用正确的法律条文。部分法官会直接将法条引用到裁判文书的最后部分。例如,在裁判文书的结尾处表述为“根据某法某条规定,判决如下……”,并未对此法条的含义和援引理由加以解释,使文书缺乏一定的说服力。

案例文书说理的参考价值及完善路径

结合上述分析,对于完善裁判文书的书写,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事理、法理和情理共同推进。针对事理和法理的陈述而言,首先,通过前文对说理概述部分的分析,法官对裁判文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陈述要有理有据地进行取舍。应在其裁判文书中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论的部分,细化法律规范等抽象的概念,运用于当事人所描述的案情中去,使案情和引用的陈述理由充分结合,当事人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适用某条法律的原因。其次,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规范要结合个案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适用。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推理和证成可能会涉及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此判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这部分内容书写过程中,法官要尽可能地还原案件认定、推理和证成的过程,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的裁判方向。

关于情理的叙述,本案例文书原文中提到:“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具有'救急难’的积极作用,但基于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特点及现状,有必要从法律、道德方面给予规制。一方面,发起人应遵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的原则,弘扬诚信美德,避免炒作、制造'悲情戏’,从根源上防止失信事件发生,自觉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此段描述不仅指出了法官在裁判时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还从侧面展现出其在法律与情理间的抉择,彰显了裁判过程中法律运用的温度。这种在保障文书法理严肃性的同时体现文书情理的方法,可以促进司法效果的提升。

二是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度。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事实认定是保障整个诉讼程序开端的前提,没有事实认定就无法找到相适用的法律,也就无从得出裁判结论。只有将三者充分结合在一起,才会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针对事实认定的准确度,法官要做好裁判理由的论证。首先,在对事实进行阐述时,要区分事实中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以及主要矛盾的次要方面,并过滤与解决争议无关的部分。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表达叙述向当事人证明其得出结论的合理性。其次,运用好证据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证据是认定事实的重要工具之一,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能否被采用的前提。但是,这并不是要求法官要在裁判文书中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一一罗列认定,而是要通过法官的法律思维对证据进行辨别审查。

三是提高对制作裁判文书能力的培养。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服判息讼,也是对法官业务能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之一。作为裁判文书的生产者,法官的法律储备量和法律素养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其所作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如果没有法官作为实施者,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都是纸上谈兵。因此,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是推动裁判文书完善发展的必由之路。

提升民事裁判的说理水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甚至要永久保持的工作。在国家层面上,从过去的司法考试到现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对于参考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在考察内容上更多地倾向于实际的法律知识运用,不再局限于客观理论知识的考察。这在很大程度上淘汰了一些基本功不扎实的人群,保障了法律人才的专业性。如今,科技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可以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人工智能优化,以便法官在此基础上搜索到类案裁判情况,从而给予法官更多的参考路径。此外,通过人工智能手段可以运用查错功能对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二次修改,避免公开的文书出现语言文字上的错误。对于一起案件来说,除了法官本人之外,最了解案情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是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笔者认为,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可以分阶段对法官后续制作裁判文书及报告开展辅助性的准备工作,法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这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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