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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裁判文书说理实证分析——以某地方法院525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昵称21921317 2015-12-24


编者按
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查研究室主任、《法治蓝皮书》主编田禾研究员在“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第四单元“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制度”上的发言。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题目非常具体,前一段时间大家关注的都是裁判文书上网的问题、公开的问题。现在我们更进一步,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的评查,这是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特别强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要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裁判文书公开进入到了裁判文书说理的评查,看裁判文书的质量究竟是什么样的。

我们的测评对象是从某地方法院调取的2015年的525份裁判文书。这些文书所涉及的案件都是非缺席审判、以普通程序审结、没有采用简式裁判文书的案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60%、刑事案件占40%

测评的依据是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测评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裁判文书是否全面归纳了诉辩双方的主张;二是对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均作了回应;三是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意见不统一的,裁判文书是否说明应否采信及其理由;四是裁判文书是否阐述了针对案件事实适用某法律规定的理由,即是否说明了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为什么适用该条文;五是裁判文书是否附有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依据。我们尽量用这五条标准来测评这个主观性比较强的工作,这五条标准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

通过评查525份裁判文书,我们的结论是,绝大多数裁判文书形式规范、内容完整,部分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逻辑严谨。大家注意我这里提到了“部分”一词。部分裁判文书是不严谨不充分的、部分裁判文书在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恰当、部分裁判文书对证据认证表述比较规范,这个说的是对证据认证表述规范。

525件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当中,有309件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对定案证据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其中有243个裁判文书对质证意见不一的证据做了全面说明,并明确了是否采信及其理由,占78.64%。因此,从证据认定这一块来讲,还算是比较好的。

在全面归纳了诉辩双方主张方面情况是比较好的。在525个裁判文书当中,有523个文书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做了归纳,占99.62%;有524个文书对当事人的诉求做了回应,占99.81%。但是不是全部,还有个别的文书没有全面归纳当事人的主张。

下面就要谈谈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了。个别的文书没有归纳诉辩主张及其回应诉求,这个地方我把裁判文书的文号列了出来,有兴趣可以看看。从PPT展示的案例来看,一些裁判文书没有全面回应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在309件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对定案证据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中,只有35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只是对当事人质证后意见不一的部分证据做了是否采信及及其理由的说明,占11.33%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这31个对异议证据全部没有说明是否采信及其理由的案件中情况是什么样的?常见的情况有四种:第一,裁判文书完全没有记载质证的过程,没有办法看出法院是否对异议证据进行解释及其采用;第二,裁判文书中未体提及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第三,庭审笔录显示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但裁判文书却显示没有异议;第四,裁判文书对是否采用某证据没有进行说理,或者说理非常简化,裁判文书未提及当事人的异议证据。

高法要求适用某一条款的时候要说明为什么适用,大部分裁判文书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论证,只有一个裁判文书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部阐述了适用理由。有263个文书对部分所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阐述了适用理由,有498个文书完全没有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比例高达94.86%。可见,这一块做得是不够好的。

部分法律文书逻辑不演进,说理不充分,有的案件仅简单地说符合“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部分裁判文书存在形式上的错误,比如说有的裁判文书上说被告犯有“合同强奸罪”。裁判文书形式上的错误还是很多的。

我们虽然只评查了525份裁判文书,但是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裁判文书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原因何在呢?案多人少是一个重要原因。在立案制度改革之前,案件就多,现在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后,案件就更多了,法官们制作裁判文书时力不从心。再有可能就是一些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等其他一些原因。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背景下,裁判文书的实践意义并不强。进入法院打官司,当事人双方官司是只关注输了或赢了,裁判文书本身写得怎么样大家不关心。而关心的又是谁呢?可能主要是学者。再一个原因可能是司法公开。一般说来,司法公开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关心裁判文书的质量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实际上,一些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是害怕的,于是简化裁判文书,少说少写,写完了就好了,尽量不出漏洞、错误。因此,怎么避免司法公开的副作用,我觉得也是要加强研究的。

谢谢大家,我的发言完毕!


中国法学网编辑富家奇根据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富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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