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留言,“遇到明显偏袒一方怎么办?”如果专指证据法方面,我想,这个问题应该演化为“我举的证据法院用了吗?”说到这个问题,就想起来很久以前有人认为裁判文书罗列证据好,这样就可以轻松的知道我举的证据法院用没用。实际是这样吗?我记得当时我说了一句,你以为掰手指头数数那(因为裁判文书罗列证据一般为: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2.3.……,借鉴这种形式,形象的比喻为数数),唉……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回到证据的概念或本质上来看。证据是为了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而提供给法庭的材料,也就是说证据是与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相关联的。这是证据的本质。离开了这个本质就不是证据。至于证据的真实性还是合法性只是保证证据之为证据的基础。 基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审查法院用没用我举的证据的关键就是看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中有没有我举的证据的证据内容,如果有,那么法院就用了你举的证据,如果没有,法院就没有用你举的证据。 那是不是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使用我举证据的证据内容,是不是就是法院偏袒了对方,把我证据藏起来枉法裁判了呢?也不能这么说!因为法院裁判文书除了审理查明事实部分之外,还有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对于有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或争议较大的证据,法院裁判文书应该说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所以,在法院裁判文书审理查明事实没有使用你举的证据的情况下,你还要审查一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有没有说明或回应。 在裁判文书审理查明事实部分没有我举证据的证据内容,且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也没有回应的情况下,我们要看我们所举证据是不是关键性重要证据,也就是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起决定性作用,一般为直接证据。如果不是关键性重要证据,则可以忽略,或可以明确法院不存在偏袒一方或枉法裁判,你可以忽略。如果你认为是关键性重要证据,你可以以“法院没有采信我举的证据”为由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由法院下一个审级再为你审查一下。 总之,是不是偏袒或枉法裁判切忌主观想象,一定要落到实处,要讲依据。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中罗列证据的做法可以休矣,千万别再有“数数”那样幼稚的想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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