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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收集:各种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形式是否缴纳个税解析

 tutu506 2015-09-29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 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二是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公司有个人股东)


未分配股利直接增加注册资本


  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质上可分解为两个过程:即首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再将所得股利全部投入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显然,公司如果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质上是每名股东取得税后股息,应换算成税前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其包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国税函[1998]289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出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直接增加注册资本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税收筹划进行避税。基层在征管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认为将企业拥有的资产评估增值后增加资本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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