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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工作】浙江湖州中院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情况的调研报告

 蜀地渔人 2015-09-30



图一:证人出庭作证案件犯罪类型分布图



图二:出庭证人当庭证言可采性示意图


  核心提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调研发现,其应用效果尚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审查标准不明、强制证人出庭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现行证人作证模式保护关照证人不够、证言真实性保障机制欠缺等。课题组建议从细化明确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审查标准、规范适用强制证人出庭措施、探索创新证人作证模式、优化完善证言真实性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用体系,切实提升刑事审判工作质效。


  一、实证考察: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用效果尚不理想


  2008年至2015年8月,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4491件,其中证人出庭作证案件37件,分别为3件,0件,5件,6件,5件,3件,11件和4件,仅占全部案件的1.51‰。具体而言,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申请均由辩方提出,控方主动应用不足。37件案件中,共有88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7名证人系由法院主动通知出庭,其余81人的出庭申请均由辩方提出。截至目前,尚无控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形出现。


  2.主要集中于职务犯罪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偏少。37件证人出庭作证案件中,职务犯罪案件18件,占48.65%;其中,受贿案件15件,占比最高,为40.54%(见图一)。且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多较为清楚;而在事实认定难度相对较大的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中,却鲜有证人出庭作证。


  3.出庭证人多与被告人关系密切,非正常作证现象时有发生。88名出庭证人中,52人与被告人存在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近密关系,占出庭证人总数的59.09%。与此同时,证人不愿出庭、但请求私下至法官处作证,辩护人向法官寄送翻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家属私自对证人录音等非正常作证现象均时有发生。


  4.证人翻证现象突出,当庭证言可采性低。88名出庭证人中,26人推翻庭前证言,占出庭证人总数的29.55%。证言最终获得采信者仅有16人,占18.18%;81.82%的出庭证人的当庭证言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或与案件无关而未获得采信(见图二),其中,无庭前书面证言在卷的新证人的当庭证言多与案件事实无关。证人翻证直接导致了证言版本的增加,增加了事实认定的难度,特别是在不同证言相互矛盾,但均能得到一定证据印证、且印证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往往会将负有发现真相责任的法官置于两难境地。


  二、深度透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用效果缩减的潜在逻辑


  1.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审查标准不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三个有”的标准。其中,“有异议”无需详解,但“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均未进一步明确。客观上增加了诉辩审三方对此产生不同认识乃至意见冲突的可能性。首先,辩方申请证人出庭,法官若不准许,则较易引发辩方不满,继而影响案件审理。当标准过于宽松时,部分本不具有出庭必要性的证人最终走上法庭也就不足为奇了。其次,审查标准的不明确客观上给公诉方预留了较大的防守空间,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难度,部分确实具有出庭必要性的证人就可能会因为审查标准的过于严苛而最终未能出庭。


  2.强制证人出庭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其措辞为“可以”,措施的具体适用条件、执行主体、强制措施的限度等均未明确。法官在考虑是否强制证人出庭时要面对的问题是:倘若证人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将如何处置?对证人予以训诫,恐难取得预期效果;报请院长批准予以十日以下拘留,则需权衡是否已经达致情节严重的限度,且理论上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被批准的可能性。且这些都不能达到强制证人出庭的根本目的:即解决证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问题。实践中,证人如果决意不出庭,找寻正当理由往往并非难事。


  3.现行证人作证模式保护关照证人不够。虽然刑诉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但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启用条件、责任主体、经费来源、人员配备、怠于证人保护的责任追究等均尚待有关方面出台配套制度予以细化完善。且现行证人作证模式未能适当关照熟人社会背景下的证人心理。受传统道德观念等多重因素影响,社会公众对指证他人犯罪尚多持中性或负面评价,对参讼涉讼仍讳莫如深。


  4.证言真实性保障机制欠缺。证人翻证一般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证人证言天然存在的感知风险、记忆风险、叙述性风险,使得每次叙述都会有所变化;二是证人作伪证,证言存在诚实性风险;三是记录者在听取、理解、记录证言过程中存在的歧义性风险甚至未诚实记录的风险。其中,后面两个方面的风险极有可能会危及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另外,现行立法对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得相对严苛,办案机关对伪证行为查处极少,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个别证人产生了作伪证可以帮助被告人脱罪,即便证言不被采信也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的错误认识。


  三、效果提升: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用体系


  1.细化明确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审查标准


  证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一般应以其证言可能存在的风险大小为评估标准。“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从证人证言是否涉及犯罪要件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涉及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是否涉及量刑档次升降,是否涉及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方面综合评定。证言可能出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情形,或者存在其他使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存疑的因素,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判断证言真伪时,即可视为“有必要”。


  2.规范适用强制证人出庭措施


  适用强制证人出庭措施时,应以穷尽其他合法促进手段为前提。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应尽可能通过说服、教育等柔性手段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予以批评、训诫。经训诫,证人仍拒绝出庭的,方可考虑适用强制出庭措施。


  关于强制出庭的证人范围。首先,应以“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为前提。关于正当理由,应以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等情形为参照,评判证人是否确实无法出庭,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以确保理由真实可靠。其次,应注意强制出庭措施的例外情形,不可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适用强制出庭措施。最后,拟强制出庭的证人,应以其证言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仍无法确定真伪,通过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又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者为限。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措施的具体执行。刑诉法未明确规定,一般理解,系由法院负责实施,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武警、党政机关、基层组织予以协助。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依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标准,可据证言对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的作用大小、拒证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具体把握。证人不出庭,法庭无法确认证言真实性的,应果断地将证人证言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


  3.发展创新证人作证模式


  一要发展完善以证人保护为前提的证人出庭作证模式。证人出庭作证模式,主要有直接出庭和间接出庭两种。应事先评估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可能遭遇报复的风险等级,并征询诉辩双方及证人本人意见,视情采取保护措施。一般而言,证人遭受报复的风险主要源自被告人方,故而对于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或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应采取较为严密的保护措施,一般不宜安排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为避免极个别办案人员侵犯证人权益,更好地鼓励证人客观作证,应予证人以适度的法庭言论豁免权,避免证人因客观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在证人出庭作证及诉讼参与各方询问证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询问规则,及时阻止诱导性询问等可能影响证言客观真实性的不当询问,以及侵犯证人个人隐私、侮辱证人人格尊严的不当言论。在未成年证人、异常体质证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等特殊证人出庭作证时尤应注意,避免不良庭审经历给证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障碍。


  二要探索创新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主要有法官庭外调查、视频作证、诉辩审三方庭外核查三种。法官庭外调查中法官直面证人,可更加直观地感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面临的压力亦大大缩减,有利于诚信度高的证人客观作证。但面临法官单独面对证人可能先入为主,诉辩双方如何质证、认证等问题,因此,法官庭外调查应以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情形为必要,慎重适用。视频作证即通过事先制作录音录像,庭审时予以播放的方式作证。该方式在解决无法出庭的证人作证方面具有明显作用,但亦存在录制流程的合法性控制等问题和间接性、剧场效应缩减的质疑。诉辩审三方庭外核查即在诉辩审三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于庭外共同询问证人,对证人证言进行核查。此种方式既可有效避免法官庭外调查的不公开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效果,又可保持庭审剧场效应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效能,还可适当照顾证人不愿当庭直接指证被告人的心理特点,是解决证人作证难题的简易路径。


  4.优化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保障机制


  一是实行询问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讯问被告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得到全面推行,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促进办案机关依法规范办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遏制被告人无故翻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现有技术及装备条件下,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扩大至询问证人方面已较为可行,此举非但可以在证人翻证时通过再现询问过程给无故翻证者以有力回击,更可以在对伪证者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时做到有据可循。


  二是通过优化惩戒措施有效遏制伪证行为。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伪证人员,坚决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尽快完善伪证罪立法的同时,可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非罪化惩戒措施,缩减罪化处理与无处理之间的惩戒真空,对故意作伪证但尚不构成犯罪者及时予以惩戒,督促证人客观作证。(课题组成员:吴 云 陈克娥 王宗冉 章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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