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记者黄慧尚迪 9月23日上午,网曝陕西省延安市育英中学向在校吸烟的学生开出400元的“污染费”罚单,从网上曝光的“污染费”罚单照片上可以看到,这张“罚单”的抬头为“延安育英中学学生污染费上缴通知单(1)”,骑缝处有“育英中学高中部德育处”公章,在“上缴原因”和“上缴金额”两栏,分别用黑色中性笔写着“抽烟”、“400”字样,落款日期是9月21日。 育英中学学生称,“污染费”为学校新颁布的40条罚款规定之一,还曾有学生因拒交罚款被开除。育英中学回应称,“污染费”叫法不妥,但初衷是警戒学生不要在校抽烟,罚款收取后会在家长会上公开返还,并不作为学校收入,个别学生被开除则是因为打架。延安市教育局监察室表示,育英中学上述做法可定性为乱收费,该局已将此事转批至宝塔区教育局调查处理。 照片曝出后,网友纷纷认为如此收费是罕见的巧立名目,还有人表示,“这个污染费不仅仅是污染学校和师生,而且污染了整个延安教育,更应该给校长开出‘污染费’罚单”。延安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刘先生亦在回应采访时明确指出,育英中学此举属于乱收费行为,“绝对不允许”。 这是全国首例学校给学生开出“污染费”罚单事件。学校肩负着管理、教育学生的责任,当学生有抽烟等违反校规的行为时,学校有权力,也应当对学生进行规诫,甚至予以适当惩罚,如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等。但是,学校有权力对学生罚款吗?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学校无权实施 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说,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立的,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作出。能够作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及法定受委托组织,其他组织无权罚款。 公法领域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身性、财产性的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作出。《行政处罚法》中则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有罚款、拘留的权力。 其他涉及财产的惩罚性措施也应当由法律明确授权。例如,法院针对刑事案件有判处罚金的权力,环保部门可以针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罚款……关于这些罚款事项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之中,没有统一的一部法律法规。但是,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没有任何法律授予其作出罚款决定的权力。因此,该学校开“罚单”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学生可通过投诉或诉讼维权 作为学生,应当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摒弃酗酒、抽烟等不良嗜好,遵守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但是,当校方的行为超出权限,侵害了学生权益时,也不要一味顺从,更不要产生畏惧心理。 家长应当教育孩子,当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及时告诉父母,也可通过学生组织如学生会等,向学校反映情况,向主管部门投诉。家长得知情况后,要积极与校方交涉,纠正校方的不正当行为。如果仍不能解决问题,家长可以向教育局等机关投诉。必要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警惕无权限单位巧立名目设“罚款” 最后,刘建提醒大家,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组织或个人巧立名目,设置罚款的现象。例如,一些商店中会挂有“偷一罚十”等标语,用人单位会规定员工必须遵守纪律,否则就要罚款等。遇到类似事件,一定要敢于反抗,须知这些规定都是不合法的,其只能作为一种警示,商店不具有执法权,更无处罚权,商店在遇到偷窃行为时,要保存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而无权对顾客搜身、搜包,或处以罚款。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应与行政处罚法的罚款区别开来,单位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企业管理章程,并设定小额的处罚,比如迟到一次罚款十元等,但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找各种借口扣员工的工资。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无权以管理、教育学生为名,对学生施以财产性惩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