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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壶与獬豸:法学教育该向医学教育学什么?

 蜀地渔人 2015-10-01

法律诊所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向医学院学习的一大创新,体现了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之间的共通性,也说明法学教育改革可以借鉴像医学教育这样的外部资源。在美国历史上,法学教育的成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医学教育改革的启发与影响。 一百年后,中国的法学教育似乎正在走美国人曾经走过的路:法学专业遍地开花、在校学生数量节节攀升、法学教育层次五花八门。美国法学教育受到了医学教育改革怎样的影响?我国该如何从医学教育中汲取经验?本文也许会带给你一些启发。


本文节选自《法学教育如何向医学教育学习—美国经验与中国路径》,作者胡晓进,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史、法学教育。原文刊登于《法学教育研究》(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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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医学与法学是世界上的两大古老学科,从大学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是西方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教育与法学教育有很多共通之处:两者都是专业教育,都是为了培养职业工作者。这一点在美国体现得尤其明显。美国的医学院与法学院都是本科后专业教育,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与医师,因此具有很强的职业导向性,也极其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与实践能力。医学教育尤其如此。美国的四年制医学院,前两年学习医学基础知识,后两年接触病人,进行临床学习,考试合格毕业后还要参加三一五年的住院医师训练,方能成为执业医师。三年制的法学院同样注重实践教学,不但通过苏格拉底对话式的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分析技巧与法律思维,还设有模拟法庭,让学生熟悉庭审程序与辩护策略。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各大法学院又相继设立法律诊所,进一步强化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法律诊所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让法学院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处理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养成职业技能,形成职业认同,缩短法学院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距离。
法律诊所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向医学院学习的一大创新,体现了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之间的共通性,也说明法学教育改革可以借鉴像医学教育这样的外部资源。在美国历史上,法学教育的成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医学教育改革的启发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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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莱克斯纳报告与美国医学教育改革
1910年,应美国医学会医学教育理事会的要求,受卡内基基金会委派,著名教育家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发表了一份关于美国与加拿大医学教育的报告,这份长达三百多页的报告(Flexner Report)认为,在过去二十五年里,美国出现了大量缺乏医学教育与执业培训的医生,医生与总人口的比例远远超过欧洲一些国家。这些医生大多出自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医学院,这些医学院的人学标准很低,招生众多,却没有实验室与附设的临床医院,培养的学生很难成为合格的医生,会威胁到公众安全与国家利益。

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首先提高人学门槛。弗莱克斯纳报告建议设置必要的医学院人学标准:没有获得高中毕业文凭者,一律不录取;在一些发达地区(如东北部),人学门槛还可以进一步提高,逐步过渡到只招收大学高年级学生或大学毕业生。为了加强实验与临床教学,弗莱克斯纳报告还建议将医学院尽可能设在综合性大学与有医院的大城市,以便学生能进行化学与生物方面的实验,到医院参加临床实习。
弗莱克斯纳报告给美国医学教育带来了革命性变化。根据报告建议,在美国医学会医学教育理事会的要求下,各州相继对本州的医学院开展认证,提高人学门槛,统一医学院师资、设备、图书、课程设置标准,淘汰了一大批不合格的医学院,实现了医学教育的标准化与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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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莱克斯纳报告与美国法学教育改革

弗莱克斯纳报告带来的医学教育改革也触动了美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有识之士。20世纪初的美国法学教育面临着与医学教育类似的问题:人学门槛低,除了哈佛等少数法学院要求以两年大学教育作为人学基础外,绝大多数法学院只需高中学历即可报名;教育途径五花八门,除了正规的法学院外,还有传统的学徒教育与个人兴办的法学院(proprietary school);法学院的培养形式也多种多样,既有全日制的,也有非全日制的,还有法律夜校。


法学教育的低门槛、广途径、多形式造成法律职业市场鱼龙混杂,无法形成合理的竞争与健康的职业共同体。为了改革法学教育,培养合格律师,美国律师协会决定效仿美国医学会的做法,请卡内基基金会出面调查美国法学教育现状,起草一份类似于弗莱克斯纳报告的法学教育改革报告。

在基金会的协助之下,经过数年努力,里德终于完成了这份报告,并于1921年正式出版。对于弗莱克斯纳报告倡导的医学教育改革,里德报告认为不能盲目跟风,与美国医学会的同质性与单一性相比,美国律师协会更像是个少数人的俱乐部。当时,全国一半以上的医师都是美国医学会的会员,而美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只占全国律师总数的9%。控制律师资格与法学教育门槛的权力掌握在各州手中,而各州的规定又很不一致,鉴于这一点,里德报告建议尊重现实,在法律职业分层基础上,放任法学教育的多元化。里德报告的面世,相当于给本来就争论激烈的法学教育改革火上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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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1919
美国律师协会设立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委员会,负责调查律师的受教育情况。但在最初的十余年间几乎一事无成,没有向律师协会提供过一份报告。
1900
美国律师协会中致力于改善法学教育状况的法学院代表另树旗帜,组织了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 ),只吸收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学院入会。法学院协会非常赞赏美国医学会提升医学院人学门槛的做法,希望效仿美国医学会的医学教育理事会,成立法学教育理事会,统一法学院的入学标准。
19世纪末
大批非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的东南欧新移民涌人美国,进人门槛很低的法律职业,冲击了原有的法律市场,美国律师协会也觉得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防止律师人数过于膨胀。
1919
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法学教育理事会,负责调查各州的法律职业准入条件。
1920.8
律师协会与美国法学院协会在密苏里州圣路易斯联合召开会议,共同商讨如何提高法学院的设置门槛。会议决定组织一个七人特别委员会,利用一年的时间,调查如何强化法律从业者的素质与能力。
1921.8
美国律师协会年会上,特别委员会提出了律师职业准人标准:(1)申请律师资格者在进人法学院学习前必须受过两年以上大学教育;全日制法学院学生的修业年限为三年,非全日制学生学习年限相应延长;法学院应提供足够学生使用的图书资料;专职教师应达到一定比例。(2)法学院毕业后须经过考试才能成为律师。(3)由律师协会的法学教育理事会定期公布达到上述标准的法学味名单,以供学生参考。(4)美国律师协会将与各地方律师协会通力合作,推广此标准。(5)召开一次法学教育大会,邀请各地代表表决通过此标准。
1922.2
全国律师协会代表大会在首都华盛顿召开,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司法部长、各地律师协会代表三百多人与会。会议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提交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认为日益复杂的现代法律环境要求从业者具备广泛的知识与良好的法学训练;相信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准人标准能够增强从业者的素质与能力。

美国律师协会要求各法学统一标准,只招收受过两年以上大学教育的学生;而里德报告主张尊重现实,容忍不同形式的法学教育。显然,美国律师协会并没有采纳里德报告的建议,而是借用弗莱克斯纳报告提出的医学教育改革建议,提升了法学教育的门槛。实际上,美国律师协会特别委员会在制定职业准人标准时,就曾明确表示要以医学教育改革为榜样,称赞美国医学会取得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成功。事实的确如此,限定了医学院的入学条件后,美国的医学院数量从20世纪初的160余所锐减至20世纪20年代的70多所,学生人数也从两万多降至一万多。医学教育逐渐走向精英教育之路。


依照医学教育改革的路径,美国律师协会也稳步推进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专门化,虽然速度要慢很多,但也最终大大改善了美国的法学教育状况,统一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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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学院设置标准


一百年后,中国的法学教育似乎正在走美国人曾经走过的路:法学专业遍地开花、在校学生数量节节攀升、法学教育层次五花八门。据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开设法学专业(本、专科)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及分校点)有900余个,占全国高校总数的42%,也就是说,将近一半的高校都开设有法学专业。在校生人数从20世纪90年代末的十几万,增至2006年的四十余万。除了全日制的普通本专科生外,还有数量不少的法学类成人本专科生,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学教育一片繁荣景象。


然而,繁荣背后有隐忧。最大的隐忧在于缺乏统一的法学院(法律专业)设置标准,质量堪忧。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最显著特征体现为规模急剧扩张,无论是专业数量,还是学生人数都在迅速膨胀。法学教育的超规模飞速发展,固然说明社会迫切需要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市场广阔。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法制建设的希望在于法律教育,但是,过分膨胀、质量低劣的法律教育也能使民众丧失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很难想像,一个对法治缺乏信心的人,经过三年或四年的低水平法学教育,能成为法治进程的推动力量。因此,要建设法治国家,必先重视法学教育,重视法学教育,必先统一法学院(专业)设立标准,从源头上控制法学教育质量。

就法学院设置标准而言,曾宪义与张文显、孙笑侠等法学教育专家均研究和提出过法学院(系、校)的设置标准考核标准”,根据他们提出的标准,一个法学院应该按14门核心课程设置,至少应有14位教师,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应当满6位,且年龄在45岁以下者必须获法学硕士以上学位(非法学专业的硕士不得计人)。法学院校必须有法学图书馆。法学书籍总量不少于4万册,其中1990一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申请当年前5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并且每种不少于3册。图书资料室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有合理的图书管理与出借制度。此外,还具备必要的法学教育设施。除满足教学必要的教室外,有1座模拟法庭、1间供学生上网的设有30台电脑的多媒体教室、1个专供法学学生使用的活动中心。如果达不到最低标准,原则上不允许设立法学院。但曾宪义教授也坦言,有些法学院教师人数缺乏,三五个教师就成立法学院。由此可见,很多法学院(法学专业)并无严格的设置门槛,这也是导致法学教育过分膨胀的重要原因。

由于法学院(法学专业)设置时,没有遵循严格与统一的标准,因此,要控制法学教育的质量,就只有寄希望于对现有法学院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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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学教育学习
2008年3月10日,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研究建立我国医学教育认证制度的政策措施,提出开展医学专业认证的总体方案,指导医学各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开展本专业的认证工作;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研究建立我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办法,制定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标准,组织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一年后(2009年2月20日),教育部再次明确要求实施认证,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开展以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依据的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工作,以认证结果作为审核医学教育招生规模的依据,并将认证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证法学教育质量,教育部也应成立相关的法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和法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迅速展开法学教育专业认证工作,裁撤不合格的法学专业。


除了减少法学院(专业)数量外,保障法学教育质量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延长教育年限。由于中国法学教育是大学本科教育,既要将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又担负着造就法律职业人成立认证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医学教育办学质量的宏观管理,促进医学专业教学改革,提高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建立我国医学教育认证制度,开展医学专业认证工作。除了建立我国医学教育与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制度、办法外,这两个委员会还负责参加有关医学教育与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医学教育的全球化与国际医学认证的冲击,也是中国开展医学教育认证的重要动因。才的重任,在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双重挤压下左支右细,疲于应对。


法学专业学生课程繁重,司法考试压力巨大,要在短短四年内修完众多公共与专业课程,还要设法通过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实属不易。要保障和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势必要求延长现有的法学教育年限,改革学制。

在学制方面,高等医学教育同样有值得法学教育借鉴的地方。我国现行的高等医学教育的学制,主要分为五年制本科和七年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并设定了一定的临床实习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最近几年,很多医学院又顺应国际趋势,酝酿八年制医学教育改革,希望通过延长教育年限的方法,完善学生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与医学职业素养,使其具备参与国际交流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法学教育界的一些有识之士也意识到学制对于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中国政法大学正在举办的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即是这方面的例子。法学实验班基准学制为六年,修业年限可以延长到七年。六学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学习阶段,从第一学年到第四学年,第二阶段为应用学习阶段,从第五学年到第六学年。基础学习阶段主要完成通识教育相关课程和专业学习中的课堂教学相关课程以及与之有关的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建立较为宽广的知识结构,形成良好的法学思维方式,掌握初步的专业技能,为学生进入实践教学进一步发展职业技能创造条件。应用学习阶段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其一是为期一学年的专业实习,旨在使学生全面掌握法律职业相关实务;其二是司法考试辅导课程,旨在帮助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三是专题课程,旨在以基础阶段学习和专业实习为墓础,深化学生法学专业学习深度,达到法律硕士应有的学术水平;其四是毕业/学位论文,旨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职业中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基础学习阶段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应用学习阶段学习。

除了进行专业认证、延长学制外,中国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还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其他可以借鉴的方向。比如,2009年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还提出,“医学教育,德育为先。要将德育和职业素质培养列为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重视实践,加强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为保障医学临床教学质量,举办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应使医学类专业在校生数与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床位数之比达到1:1,毕业实习生生均实际管理病床不少于6张。”这些都为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实践教学)提供了改革思路。当然,如何改、怎样改,还需要不断摸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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