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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公司欠税?

 庄尘 2015-10-02

一、基本案情

2014213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鹿城地税”)将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泰森公司”)股东李月茜、余列忠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原泰森公司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等款项共计45736.35元。

鹿城地税在起诉中称:

泰森公司系由李月茜、余列忠投资并注册设立,由李月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期间,因泰森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受理。2013628日,鹿城地税依法向泰森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其所欠的税款债权45736.35元并要求优先受偿。破产管理人经审核后对鹿城地税所申报的上述税款债权予以确认。201374日,泰森公司破产管理人以泰森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账册下落不明,无法追查泰森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鹿城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温鹿商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泰森公司破产并终结泰森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认为“因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泰森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追查泰森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造成,泰森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泰森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

泰森公司及其清算义务人即股东李月茜、余列忠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供公司会计凭证及财务账册,也没有移送公司财产,导致无法进行清算,鹿城法院裁定终结泰森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李月茜、余列忠作为泰森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森公司欠鹿城地税税款及滞纳金债权45736.35元事实清楚,鹿城地税请求李月茜、余列忠偿付税款及滞纳金45736.3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小牛说案

(一)泰森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对欠缴税款负有纳税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泰森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主体,在清算期间及清算后注销公司登记前,均为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就其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纳税义务。

(二)股东李月茜、余列忠需对森泰公司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向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征收税款。可见,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得转移其纳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个突破,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作“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求公司股东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本案中,泰森公司无法清偿欠税系由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月茜、余列忠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管理人无法追查泰森公司的财产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精神,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鹿城地税可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主张清偿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同时《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可见,《破产法》肯定了欠缴税款的破产债权地位,并肯定了税务机关可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

因此,鹿城地税作为破产债权人,向瓯海法院起诉要求泰森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月茜、余列忠承担泰森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得到了瓯海法院的支持。

三、小牛评议

(一)严格区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

不同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在税法上也不例外。从公司法律关系上看,公司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应仅以公司自有资产进行清偿;除出资不实、出资未实缴到位等特定情形外,股东无需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清偿。

(二)股东缘何代为清偿公司欠税?

虽然严格来讲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不可混淆,但实践中仍出现许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代公司清偿欠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情况。为何会有这些现象呢?从小牛从业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公司无法清偿

这类情况与本案类似,因各种归因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清偿欠税。根据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税务机关有权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回欠税。因此,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觉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以寻求宽大处理。

2、为减轻税务违法责任

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未造成税款损失或损失较小一般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甚至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情形,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可见,若公司无力承担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代为清偿可以减轻违法后果,进而减轻法律责任。

3、被税务机关追回欠税的压力所迫

追回欠款,避免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之一。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往往以追缴欠税为重要的执法目标,可能会要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承担欠税。若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税法理解不深刻,加上税务机关未主动释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极可能稀里糊涂地“破财消灾”。

(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佳策略是什么?

分析了这么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最佳策略是否是代公司承担税务违规的经济责任呢?小牛认为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旦发生税务问题,应当首先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企业事实上并未违规的,要据以力争;企业已经违规的,还应具体分析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主张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法律赋予股东保护自身权益和合法途径。但如果涉及故意违规,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小牛建议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动承担欠税、滞纳金或者罚款,避免事态扩大化,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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