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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知道么 婚姻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灰常有用!

 lzr1002 2015-10-03
  我和我老公王某是2006年结婚的,婚后,我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王某无聊之际便经常外出,对我变得逐渐冷淡。我以为他已经变心,随提出离婚。王某为了不和我离婚,就提出双方签一份“忠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应当相互忠实,若一方出轨,在离婚时就“净身出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协议签过一年后,王某与一年轻女子来往并同居。我随后起诉离婚,主张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忠诚协议”是为了挽救婚姻才签的,没有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请问,这份忠诚协议有效吗?

   读者孙永仪


解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法律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签订协议时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就应该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协议处理。本案中,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的条件是协议的一方有出轨行为和双方离婚。而且该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王某没有遵守忠实义务,与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你们离婚时该协议生效,法院会按照协议内容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作者:潘家永

来源于:安徽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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