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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展“六次产业”的主要做法与启示

 石头不沉 2015-10-05


文|程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2015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其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这一发展思路与日本“六次产业”发展战略有较多共同点。为此,我们系统梳理了日本“六次产业”发展的时代背景、政策措施以及发展模式,以期为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一、“六次产业”的根本是农业

  日本提出发展“六次产业”的目的,是为了将更多的增值收益保留在农业,促进农户收入提高。进入21世纪后,日本农户收入大幅度减少。2008年农户收入的绝对值(294万日元)不到20世纪90年代最高时(1995年689万日元)的一半。研究表明,日本农户收入下降最重要原因是农业产业的增值收益没有能够留在农业生产者手中。根据农林水产省数据,日本食品关联产业国内生产额约100万亿日元,第一产业的农林渔业生产仅占10%,而90万亿日元来自加工(第二产业)、流通销售和餐饮业(第三产业)。日本农协综合研究所所长今村奈良臣认为,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必须采取产业链整合的方式。1994年他首先提出农业“六次产业”的概念,认为农业不仅是农畜产品生产,还包括与农业相关联的第二产业(农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和第三产业(流通、销售、信息服务和农业旅游),即六次产业:第一产业X第二产业X第三产业。只有各产业间的合作、联合与整合,才能获得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效益的倍增。

  “六次产业”的基础是农业,核心是充分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与多重价值。农业“六次产业化”是指在产业链延伸与产业范围拓展基础上的进一步融合,以第一产业的农业为基础,综合发展农产品加工的第二产业和农产品直销、饮食业、休闲农业等的第三产业,形成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的链条,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升农业产业的综合价值。“六次产业化”强调的是基于农业后向延伸,内生成长出立足于农业资源利用的第二、第三产业,让农林渔生产者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收益,而不是让现有的工商业资本前向整合,吞噬和兼并农业;突出的是在农村地区内实现农业及其关联产业的有机整合,充分挖掘农业与农村资源的价值,达到振兴乡村的目标。2010年3月,日本政府制定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提出,“需要在国家与地方政府分工合作的体制下,通过发展农业和农村的‘第六产业'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以维持村落功能和保护生态系统及包括景观在内的农村环境”。

  二、支持“六次产业”的主要措施

  2008年12月,日本民主党在内阁会议中提出其农林水产大纲——《农山渔村第六产业发展目标》,这是日本政府首次在其政策大纲中提及“第六产业”。2010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并颁布了《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法》,促进农产品在生产地的加工、利用和消费,以推进“六次产业化”,标志着“六次产业化”作为推动农业发展、增强农村活力的发展战略正式在日本启动实施。同年,农林水产省相继出台了《农山渔村六次产业化政策实施纲要》《农山渔村六次产业化政策工作相关补助金交付纲要》《农业主导型六次产业化准备工作实施纲要》以及《农业主导型六次产业化准备工作补助对象事业以及补助对象事业费》等文件,明确了实施“六次产业化”战略的方案和具体支持措施。为了保证该战略有效落实,日本政府自上而下成立推进的组织机构,2011年在水产厅内成立了“水产业六次产业化推进团队”,各都道府县吸收农政局、经济产业局、财务局、运输局、农协、工商团体以及推广组织等组建“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推进委员会”。2013年2月28日,日本政府在国会上进一步提出统合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建立农村“第六次产业”的指导方针,旨在通过推进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一体化,把日本农业变成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农林渔业从业人员或民间企业等为发展第六产业而制定经营改善计划,经过农林水产和经济产业大臣认定后,可以获得生产基础设施整备、加工生产设施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和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具体来说,推动“六次产业化”的支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工商合作事业计划,合理利用工商业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农工商合作促进法》为基础,推进中小企业者和农林渔业者合作,有效利用各自的经营资源,通过共同的新产品开发、生产或需求拓展、新劳务开发等事业,提升农林渔业经营的综合价值。但与工商业合作是为了促进农林渔者能够自我成长为农工商经营主体,因而为保证农林渔业者的利益,法律限制了农工商合作中工商业的出资股份不能超过49%。截至2014年10月15日,日本认定的农工商合作事业共有636个,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通过树立品牌和开发新用途扩大农产品的需求,占到了47.01%。

  第二,综合化事业计划,支持农业生产者延伸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这主要是支持农林渔业者以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为基础的创新发展和产业拓展,以充分挖掘区域内农产资源的价值,包括新产品与新技术开发、新价值创造、新市场开拓以及新产业培育等。2014年日本认定支持的1919个农业生产者中68.1%是加工销售一体,21.1%是农产加工型的。

  第三,地产地消计划,促进当地农产品更大程度地在当地消费和利用。该计划的认定者即使不在指定产地范围内,也可以获得产地直供合约的补贴,并简化其农地转用建立直销设施和到市区进行开发经营的审批程序。截至2013年9月,日本共认定支持了23个都道府县和154个市町村。政策目标是到2020年,销售额1亿日元的直营店比例要达到50%,学校使用的食物原料中本地生产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农家乐等乡村旅游设施的容纳人数要达到1050万人次。

  第四,农业技术创新计划,推动以农业为基础的新兴产业发展。《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法》指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制定必要政策措施,支持以农林水产品为原料开发新产品、新市场以及引进和推广新技术,以此促进农林渔业及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为配套支持“六次产业”发展, 日本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技术会议制定了“农林水产技术基本研究计划”,明确了对革新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与产业化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的支持,并提出发展以生物能源为支柱的新产业,制造和利用农村的可再生能源。

  第五,加大政策补助和金融支持力度,为农业向新领域的拓展延伸提供发展资金。政策补助力度的加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新产品开发和新市场销路开拓等支出的补助从1/2提高到2/3,并对开拓销路的洽谈会、参展、宣传等给予支持;二是对新的加工、销售所需要的设施购置与建设支出给予1/2的补助。2011年度的农林渔业预算中,用于发展六次产业的资金支持为130亿日元,其中用于农林水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专用资金为33亿日元。对农林渔业者新事业的拓展给予更大力度的贷款优惠政策。农林渔业者申请获得的无息农业改良贷款期限可以从10年延长至12年,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7.2亿日元、利率为1.2%的新事业活动促进贷款,且无担保信用额度可以从8000万日元提升到1.6亿日元。

  第六,农林渔业产业化成长基金,帮助农林生产者扩大自有资本金。2010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农林渔业成长产业化支援机构”(简称“支援机构”)设置法案,由国家和民间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基金,支持农林渔业者投资发展“六次产业”。“支援机构”支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政策补助金的形式资助农林渔生产者,最高可将其经营资本扩大至自有资本的2倍;二是以“劣后”贷款的形式资助,最高可将其经营资本扩大至自有资本的5倍;三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最长15年的投资支持,最高可将其经营资本扩大至自有资本的20倍。农林水产省计划“支援机构”在 2012年筹资320亿日元,此后每年筹资400亿日元,再通过“支援机构”与地方自治体及金融机构以1:1出资成立子基金。目前,已经设立了49只子基金,基金总额733.02亿日元,其中“支援机构”出资366.51亿日元。2014年9月,子基金已经对全国的35个经营体进行出资,出资总额为23.76亿日元,其中的11.88亿日元为“支援机构”出资。

  三、“六次产业”的发展方式

  发展“六次产业”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农产品的本地化利用价值来提高农民的收入,即将流出到城市等外部的就业岗位和附加价值内部化。日本“六次产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就是促进“地产地消”,即将本地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保留在本地。“地产地消”具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引入替代型,尽量利用本地生产的农产品作为原料来加工生产,并提高地域内食品的自给率,即用本地农产品代替从外地引入的农产品加工原料和食品;二是输出替代型,将原来以生产原料输出为主的形式转变为以开发成当地土特产品再输出为主的形式,即以加工产品输出来代替原料产品输出,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以增进区域内农民的收入。从其产业形态来看,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产地加工型,即利用本地农产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二是产地直销型,即由产地生产组织自行建立直销点销售,2012年日本农林水产物生产者直接向消费者贩卖的直销店全国约有23万处,其中销售额在1亿日元以上的常设店铺占17%,年销售金额约为8400亿日元;三是旅游消费型,即发展乡村旅游事业,2012年日本农家民宿等绿色旅游观光事业设施共计住宿人数约903万人。

  虽然发展“六次产业”旨在支持农业生产者更大范围地收获农业的综合价值,但由于农业生产者资源、能力以及市场渠道的局限,单靠农业生产者自身来发展“六次产业”将非常缓慢,需要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和联合多方力量来推进。根据“六次产业”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农业生产者主导型,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民为“六次产业”的事业主体,发展农产加工、土特农产品、产地直销与观光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二是社区主导型,以农村妇女、高龄者等难以从事农业维持生计的农村居民为经营主体,目的是解决其就业与收入问题,主要以小规模农产品的初级加工或直营店为主。三是自治体主导型,以农协为主导,建立农产品加工生产设施、品牌和市场网络等,并由农协成立专门的公司来运作经营,主要以高附加值农业、品牌农业或特色产品基地为主。四是企业主导型,由农业企业作为“六次产业”的事业主体,由其将生产范围扩大到农作物加工、土特产品开发、农作物直销、农产品宅配、饮食业经营和住宿设施管理及运营等。但由于日本对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有着严格的限制,企业直接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数量非常少,这些企业主要是由市町村将抛荒地委托经营而产生。五是农工商连带型,农业生产者联合掌握高技术的食品制造企业、具有广阔市场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零售企业等工商企业组建农工商一体化的产业集团组织,借助其生产加工技术、销售网络和品牌优势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创造新价值,整体收获多样化产品链和多元化产业体系的综合价值。这被认为是推进“六次产业”发展最有效的形式,也是政策重点支持的对象。与企业主导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农工商连带型强调的是农林渔生产者与工商业者在业务支持、知识共享和经济关联的基础上建立创新平台和产业网络,农林渔业生产者仍然要在新的产业事业中掌握发展的主动权,成为利益分享的主体,而不是被动地被工商业资本所整合。

  四、启示与建议

  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的调查显示,70%的六次产业经营主体实施“六次产业化”之后收入有明显的提高,从整体上看日本“六次产业”的发展对于增进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很有成效。但在“六次产业”发展的推进实施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农业生产者、农协以及工商业资本联合与利益再分配的矛盾。即使是较有实力的规模化农业生产者和组织化程度高的农协,也存在自主发展“六次产业”的巨大困难,“六次产业”需要工商业的协作支持。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充分调动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的积极性,并有效保障农业生产者在合作中的利益,成为推进“六次产业”战略的关键。借鉴日本“六次产业”的发展经验,推进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应确立“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基本思路,着力支持农业生产者广泛地联合多方面力量对农业全产业链进行综合开发。

  第一,加大对农业生产者产业化经营的投融资支持。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基础上,支持承包经营土地、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化,准予农业生产者以土地经营权、生产设施和设备等实物出资入股组建农业企业,或以其抵押融资支持生产。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范围,加大对农业生产者发展加工、销售、服务等的长期、低息贷款支持,鼓励农业生产者、返乡创业者立足于本地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进行多样化创业。探索建立非营利性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以“劣后”贷款或股权微利退出的形式支持农业生产者投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

  第二,保障产业化经营中农业生产者的权益。借鉴日本农业法人投资育成和农工商合作促进制度的相关经验,通过对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的准入审查与认定、股份比例的限定,确保农业生产者在与工商企业合作中获得发展主动权。以土地经营权的让渡调动工商业主体从事农业的积极性,但应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成员所有基础上支持农民持股参与,确保农民获得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增值收益分配。

  第三,加强对产业的组织与联合协调。在壮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加强“社社联合”“社场联合”“社企联合”,建立区域性农业产业协会,支持其通过树立产地品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搭建直销网络平台等方式加强与区域农业生产者的组织联系。支持建立农业生产者与食品、制造、能源、信息通信、流通、餐饮、旅游、金融、保险等各个行业的关联合作网络,发掘潜在的关联合作机会,联合利用农业资源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和新市场。

  第四,强化对农业产业化生产条件的先期准备建设。加强农业产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造新需求和新市场,为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范围拓展提供多种可实现的技术条件。完善农田生产的基础设施改造,支持农业关联产业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建设,用政策引导和激励经营者围绕农业资源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创造新应用。

  第五,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人才。建立农业资源产业化综合开发的专业研修培训体系,对农业经营主体向加工、销售、服务等方面的产业延伸提供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知识和技能支持,培育跨产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搭建跨领域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农业经营者与相关各行业企业、非营利组织、研究机构、专家等的沟通与讨论,互相激发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思路、新创意。


来源: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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