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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语言观

 优雅a 2015-10-07
荀子(约前325-前236)姓荀,名况,字卿。中国战国末期的大思想家和教育家。荀子的童年和青年时期,是在当时的赵国度过的。他从小勤奋学习儒家经典,也学习其他各家学说。他乐于求师,善于综合各家之长。荀子50岁时离开赵国,赴齐国稷下学宫讲学。在那里,一边讲学,一边探讨各家学说,并进行系统的批评和总结,终于成为先秦各派学说的集大成者。荀子的主要著作有《劝学》,《天论》,《解蔽》,《性恶》等20余篇。后来被西汉的刘向整理成《孙卿书》,即流传千古的《荀子》一书。
  
  《荀子·正名》论述了正名的问题,提出了“制名以指实”的理论,强调正名的目的与作用。荀子认为,人们确定的各类名称是有所依据和有所遵从的,刑法的名称仿照上周,爵位的名称依照周代,礼仪的名称依据《礼经》,一般事物的各种名称遵从已有的风俗习惯共同约定。由此看来,共同约定的名称浩如烟海,制定此类名称的艰巨任务是世世代代完成的。
  
  关于一般事物的名称,荀子首先提到用在人自身的各种名称:生来就如此的叫做“性”或本性,它不是后天形成的;本性的好恶喜怒叫做“情”;对“情”的选择叫做“虑”;思虑长期积累,官能反复运用,而后形成一定的规范,就叫做“人为”;符合功利而办的事叫做“实业”;符合礼义的事叫做“德行”;人自身固有的认识能力叫做“知”;“知”与外界事物相接触所产生的能力叫做“智慧”;人身所固有的掌握才能的能力叫做“能”;本性受到损伤,叫做“病”;偶然的遭遇,叫做“命”。荀子认为名称有重要的作用,他说,名称一经制定,各种事物的实质就可以分辨清楚,制定名称的基本原则一经实施,思想意志就能相互沟通,所以百姓就一致遵循这些名称,他们认识到扰乱正确的名称是一种犯罪行为。遵循正确的名称就能够专一于根本的法度,谨慎的遵守法令,这样事业就会长久,事业长久了,功业就会成就,天下的治理就达到了完美的境界。
  
  荀子论述了名称的同与异的问题。他说,不同人的不同认识要相互交流,不同的事物与其实质是互相维系的。世上的事物千姿百态,必须有确定的名称,不能同异不分,贵贱不明。同与异没有区别,就是无名,他反对无名说,无名就会思想混乱,就会产生种种弊病。所以有智慧的人对各种事物加以区别,制定名称来指明他们的实质。实质相异的事物应该有不同的名称,因此,人们对实质相异的事物无不给予不同的名称,这是不能混乱的,就像实质相同的事物无不给予相同的名称一样。制定名称是第一要务,名称是对事物的概括,万物众多,对它们全面地加以概括,就称它们为“物”,“物”就是一个大的统称,以此类推,再给予更高的统称,统称之上还有统称,直到无法再推为止。有时要对事物加以部分的概括,于是就把它们称为“鸟”“兽”之类,它们也是一些比较大的区别名称,以此类推,往下再给予区别的名称,区别之下还有区别,直到无法再推为止。
  
  荀子论证说,名称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约定俗成的。约定俗成的名称与事物是适宜的,与大家约定的名称不同就是不适宜的。名称没有自然生成就代表某种实物的,而是大家共同约定一个名称来称呼某种实物,约定俗成,也就称之为某种实物的名称。荀子特别指出,名称要反映客观事物的实际,主要表现事物的实体而不是外部形态。事物有形状相同而实体不同的,有形状不同而实体相同的,这些都可以区别。形状相同而实体不同的,虽然可以合用一个名称,其实是两种实物。外形变了,实体未变的还是同一个事物,只是外形有了区别。我们可以用水的三态变化的例子,证明荀子的观点是正确的。
  
  在荀子看来,名称是用来认识事物的,是论辩和说明的工具。他说,事物弄不清楚,就给它命个名;命名了还不清楚,就仔细的体会;仔细体会了仍然不甚了了,就加以说明;说明了还是不明白,就论辩;这些都是实际运用中的重要形式,是人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名称是其中关键的环节,人们听到名称,就明白了它所代表的事物,这就是名称的用途。名称积累起来成为文章,这就是名称的联结。使用和联结都很得当,就叫做懂得了名称。名称,是人们约定用来表现各种事物的;言辞(相当于一个命题-笔者)是人们兼容各种不同实物的名称来表现一个意思的;论辩和说明,是人们用同一个概念和事物来说明是非之理的。仔细体会和命名,是论辩和说明必要的条件,而论辩和说明是心对道的表现与反映。归根到底,道是名称的根本原则。因此,荀子指出,心要符合道,说明要符合心,言辞要符合说明的要求,订正名称要符合共同的约定。由此看来,荀子的正名理论已超越了孔子的正名说。他的正名是一种语言活动,正名的几个环节——命名-体会-说明-论辩——构成语言活动的基本内容。依据他的观点,语言不是正名的工具,相反,正名是服从于语言的,是为了语言的正确使用,因为语言是人类的存在方式,是人类的社会活动。
  
  荀子认为,君子的言辞浅显而精当,贴切中肯而妥善,参差变化而有致。他能正确的选择那些名称,恰当的使用那些词藻,力求表明他的思想。那些名辞与辞藻是思想的使者,足以沟通人们的思想。所以,名称足以表明事物的实质,言辞足以表现本质的思想。荀子这里实际上是用君子的典范提出了命名和论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不能背离的。名称一旦约定俗成了,就不能随意改动。名称有确定性,相对稳定性,不能以一个名称扰乱另一个名称,不能以实际扰乱名称,也不能以名称扰乱实际。不能混淆那些正确的名称,不能炫耀那些词藻,说明和论辩不要杂乱无章,不着边际,废话连篇,毫无功效。
  
  荀子认为,名称是反映客观事物的,他在论述人的言行和名声要符合实际的道理时引述过《诗经》中的诗句:物其有矣,唯其时矣(《荀子·不苟》)。意思是说,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对它要实事求是,人的行为言论和名声要反映客观实际。荀子指出,“……言论不因明白清晰为贵,名声不因广泛流传为贵,只有它们符合礼仪时才是可贵的。”<说不贵苟察,名不贵苟传>。荀子说的名声也是一种名称,是道德方面的名称。在荀子看来,言论和名称要与实际相符合,相一致。
  
  《荀子·非相》专题讨论了言语问题。荀子主张人们要喜欢言谈和善于言谈,但是言谈要符合客观实际,即符合真理。他说,凡是言论,不符合先王意思的,不懂得礼法的,都叫做奸邪的言论,虽然讲得很有条理。对于言谈,真正追求真理的人一定是心里喜欢它,行动上信守它,嘴里乐于谈论它。他指出,用美好的语言赠送人,比用金石珠玉更重要;用美好的语言勉励人,比赠送艳丽的服饰更美好;让人听到美好的语言,比让人听动人的音乐更欢乐。他认为,语言在重视实际的基础上,也要兼顾外在形式。他指出,庸俗的人与此相反,他们对言谈只重实际而不顾及文采。
  
  荀子认为,言语应该服务于思想教化和现实政治的需要,这是很难的事情。他说,说话的困难,在于用崇高的道理来劝说那些卑劣的人,用治国安邦的道理来触及社会现实。这是不可能直接达到目的的。因此,对于言谈要遵循一定的准则,正确处理和对待。在荀子看来,一般人常犯的弊病是:列举远古的事容易荒谬,列举近时的事又容易平庸。他指出,善于言谈的人处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做到列举远古的事而不荒谬,列举近时的事而不平庸,随着时代的变迁,顺应世道的高下,缓急适当,屈伸有节,约束和控制自己,以实现自己说话的目的。
  
  荀子论述了说话的方法:即用严肃庄重的态度去接近人,用正值坦诚的态度去对待人,用坚强的信心去帮助人,用比喻的方法去启迪人,用分析的方法使人明白,欢欣温和的引导人,还要重视和确信自己所说的。如果做到这样,那么你的言论不会不被接受的。
  
  有教养或修养的人一定要辩说,运用语言是他们的人生乐趣。任何人都喜欢谈论自己所喜欢的东西,有教养的人尤其突出。小人辩说总是宣扬邪恶,君子辩说总是谈论仁道。所说的如果不符合仁道,不如保持沉默。所说的符合仁道,那么喜欢谈论的就是高尚的,而不喜欢谈论的就是卑下的。所以仁道的谈论是伟大的。
  
  荀子对辩说进行了分类:有小人的辩说,有君子的辩说,有圣人的辩说。不预先思考,不提前谋划,话说出来就很恰当,有条理而且能分清不同类别的事物,不论是静处还是迁徙,都能随机应变,这就是圣人的辩说,这是说话的最高境界。需要预先思考,提前谋划,片刻的言谈却能使人明白,既有条理又符合实际,知识渊博而又敢于正直直言,这便是君子的辩说。那些说的话夸夸其谈而不得要领,办事奸邪毫无成就,所说的的确动听也很恰当,满心以为自己了不起,是可以骄傲的一类人,这类人的辩说即是奸人或小人的辩说。
  
  《荀子·非十二子》对各种辩说特别是小人的辩说作了进一步的具体描述。荀子认为,辩说或者言论的根本原则和标准是符合礼仪和法度。他说,说话很恰当,是智慧的表现;沉默的恰当,也是智慧的表现。所以,懂得怎样沉没与懂得怎样说话是一样的。所以话说得很多而且都符合礼仪的是圣人,圣人不是神人,而是具有最高智慧的人。话说得少而符合法度的是君子。话说得多却不符合法度,反而沉醉其间,虽然说得头头是道,也还是小人或奸人或邪人。小人的说与做是背离的,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说是说,做是做。他们费尽力气做不符合百姓要求的事叫做邪事;他们费尽心思而不尊行法度叫做邪心;他们善于比喻辩说,言辞敏捷而不顺从礼仪,叫做邪说。这三邪,是圣人所禁止的。聪明而险恶,为非作歹而神通广大,欺诈而十分巧妙,说话不讲效用却头头是道,谈吐不合于急需却十分精细,这是治理国家最大的祸患。这种人行为邪僻而顽固不化,掩饰罪过而十分巧妙,玩弄权术而非长圆滑,说话头头是道而违背常理,是古代严格禁止的。
  
  《荀子·儒效》明确指出:君子说话有一定的界限,行为有一定的标准,言论与行动的根本原则是有所推崇的。在荀子看来,言行的根本原则是三代规定的,不能违背和超过,超过了夏商周三代就叫做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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