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持续,保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力转让给应价最高者得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依照国家规定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的拍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6-9条 第六条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力。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力不得作业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在转让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在拍卖前应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拍卖文物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依照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税金,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委托拍卖的应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罚金,罚款物品以及追回无法返还的物品,都适用于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10-24条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从事拍卖业务内容的拍卖师和业务人员。4、有国家规定的拍卖规则。5、符合国务院要求的相关文件。6、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则。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拍卖文物的拍卖公司,需要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具有文物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2、拍卖企业工作2年以上。3、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过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者,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本法律对拍卖行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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