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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PE对赌失败索赔 看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性

 昵称21921317 2015-10-08

【案情介绍】

某投资基金、某投资企业共同作为投资方,与某图书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订一份《增资协议》,约定:某投资基金、某投资企业对图书公司增资3500万元,其中某投资基金增资2000万元占公司9.53%股权,某投资企业增资1500万元占公司7.14%股权。唐某某作为某图书公司的大股东,占66.8%股权。

  同时,上述各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股东和某图书公司共同承诺某图书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2011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某图书公司如不能实现上述经营目标则应按一个计算公式的标准退还投资方部分增资款。同时,原股东承诺对某图书公司应退还投资方部分增资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某投资基金、某投资企业依约对某图书公司缴纳增资款,各方办理了相应的增资及股权转让手续。此后,因某图书公司未完成承诺的净利润指标,某图书公司的全体股东于2012年7月15日达成一项《支付股东款项的决议》(以下简称《还款决议》),约定某图书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1750万元给投资人某投资基金、某投资企业。与此同时,某投资基金、某投资企业与唐某某签订一份《担保协议书》,约定如果某图书公司在还款期限内未还清全部款项或者无力还款时,唐某某以其持有的某图书公司股权份额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某图书公司及唐某某未依约足额还款,某投资基金、某投资企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图书公司向某投资基金、某投资企业支付尚欠的已到期款项260万元;2、唐某某对前述26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图书公司和唐某某辩称:《还款决议》因股东违法向公司收回资金而无效,针对该主债务的《担保协议书》也应无效,故某投资基金、某投资企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全部驳回。

  

【案例分析】


  对赌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即PE,是近年来逐渐活跃起来的一种投资方式。PE投资者通常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为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退出机会,在PE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被广泛采用。PE投资协议一般由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及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其中的对赌条款经常概括性地约定在被投资公司不能实现约定指标时,被投资公司及原股东需共同对投资者承担退还出资款本息等责任。在签订PE投资协议时,应把握以下两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属于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关系,原股东与新股东约定当公司未实现约定指标(如公司不能向新股东分配最低红利、公司不能如期上市)时由原股东向新股东回购股权或作出其它适当补偿,属于各方股东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考量和商业风险判断,对股东自身权益进行的处分和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对赌条款有利于保障作为信息弱势方的PE投资者权益,并激励和敦促原股东努力提升公司业绩。

  二、在对赌条款中,被投资的公司常被要求与原股东共同承担向新股东支付红利、回购股权的责任,此种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对赌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及亏损承担责任,股东承担公司经营风险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不得将股权投资的风险转嫁给公司。在对赌条款中新老股东达成的公司在一定情形下为新股东减资及补偿的约定,实质上属于公司股东会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分配利润等事项形成的一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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