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注: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仅适用于公司增资。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将股东出资的方式做了修改,除了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可用货币估价、经审计评估的真实的债权出资是新公司法所允许的。注:转为股权的债权必须经过法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履行相关的审计、评估和验资手续。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允许转为股权的债权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第三方债权不适用。用于转股的债权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以及劳动、劳务、保险等基于人身依附性合同。债权仅一般限于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考虑到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因此第三方债权不可以债转股。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债转股因方式不同而程序各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债转股比例的确定关系到债权、债务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债转股操作中的关键环节。债转股最简单的方式是1:1转股,但1:1转股并非绝对公平,而是需要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可能是溢价转股,也可能是折价转股,而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则是决定转股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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