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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执法疑难案件问题解答

 0金色童年0405 2015-10-11
 本帖最后由 红盾小吏 于 2011-12-19 12:23 编辑

商  标  业  务  交  流  指  导
第二期
天津市工商局商标处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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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执法疑难案件问题解答
1、关于市场中间价的认定,需要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的证明吗?还是工商局自己认定?(静海)
答:市场中间价可由执法办案人员自行采集认定,也可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2、公安局在路上扣了假冒商品,司机又不说出物品是谁的,公安局要移交工商部门,我们无法认定当事人,怎么立案查处?(静海)
答:《商标法》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安局在路上扣的商品,如果有投诉人投诉并有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且现场鉴定是假冒商品,又有公安部门的移交手续,可以接收并立案查处;二是公安局在路上扣的商品,如果无商标权利人投诉,也无证据证明是假冒商品,司机又不说出物品是谁的,则不能接收,更不能立案查处。
3、在流通领域发生区域销售产品串货行为,投诉人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东丽)
答:不能。工商部门执法办案只管违法和假冒侵权,不管串货。串货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4、如果将他人品牌商品由大包装分装成小包装后加贴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反响假冒侵权行为?(东丽)
答:是。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列的商标侵权行为。
5、接到商标侵权举报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后,如何认定举报是否属实?对于无法认定的应如何回复举报人?(和平)
答: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查阅有关账册、合同、票据和记录等并进行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物品,如果证实是假冒侵权产品且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在流通环节,经商标权利人当场鉴定为假冒侵权商品,就是举报属实。对于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确认其是否构成假冒侵权的,如果举报人是实名举报,则可答复: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某地点,举报人举报的某品牌、某规格的商品,经执法人员张某和李某现场核查,举报人举报不实。
6、商标案件非法经营额计算中,所指的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是什么?有何依据?(宁河)
答:所谓市场中间价是由“两高”《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提出的计算非法经营额的一种方法。具体标准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没有准确的解释。我们理解市场中间价,就是市场的平均价。既较高档商品消费市场和大众普通商品消费市场,以同品牌、同规格的商品为标准多点(两点以上)采集的不同价格中和后,就是市场中间价。
7、工商部门在主动查处千帆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商标权利人不予配合,不提供相关商标所有权、使用材料的,如何查办此类案件?(宁河)
答:执法办案部门可委托商标权利人所在地工商局协助调查取证和鉴定工作,如果此办法仍无法取得证据和鉴定,则放弃该案件的主动查处工作。
8、商标权利人委托中介机构打假。当场不能出具侵权证明,需抽样送商标权利人鉴别,这种情况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宁河)
答:如果打假中介人怀疑是涉嫌侵权商品,当场不能出具侵权证明,需抽样送商标权利人鉴别,执法人员可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固定搜集、查阅、整理和询问当事人的证据,并经当事人确认,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方法制作提取样品通知书及清单,提取涉嫌假冒侵权物品的样品,写明侵权商品品牌、规格、数量、批次、生产日期等,并告知当事人;
二是如果怕涉嫌侵权商品转移或隐匿,先由商标权利人电话联系,求证真伪并确认是侵权商品,则由商标权利人(或委托人)出具经济担保和法律担保证明,然后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用此方法,执法部门必须在7天内取得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否则不能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9、商标侵权案件市场中间价格能否以代理商、专卖店、厂家打假人员提供的金额来计算?(宝坻)
答:当事人在销售涉嫌侵权商品时,假货真价卖,可以参照代理商、专卖店、厂家打假人员提供的金额来计算非法经营额;侵权涉嫌人以高仿品名义进、销侵权商品,低价进、低价出,应以该侵权商品的标价或者实际销售金额计算其非法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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