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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峰汇】“方证对应”是经方医学中集中体现辨证施治精神之独特概念

 一秒十年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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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方医学理论体系与修学体系是我们的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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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证对应(方证相对、方证相应)”是经方医学最为鲜明的特色之一,近日《中国中医药报》组织专栏展开了对“方证对应”这一专题较为集中、深入而又不失激烈的探讨,我们跟诊团也在思考、讨论和分享这一话题,并结合既往有关材料,做了一次初步的座谈总结,在此我们将其与各位同仁分享,并请大家指正:


“方证对应”刍议

作者:季之恺

中医学之辨证论治,又称辨证施治,是中医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是中医学对疾病的一种特殊的研究和处理方法。经方学派在研究和应用《伤寒论》的过程中,引入了“方证对应”(或称“方证相对”)这一概念,以阐述经方的辨证施治实质。那么,何谓“方证对应”,其与中医“辨证施治”的基本原则有何异同?

1“方证对应”体现中医学辨证施治实质

既然经方辨证体系引入“方证对应”来阐述经方的辨证施治实质,那么我们首先必须厘清“证”与“方”在《伤寒论》中的定义及其内涵和外延,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才能明了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方证对应”。

中医学中“证”的概念,是指通过“望、闻、问、切”这一中医学独特的诊断方法,得以获得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的病理概括,其一般由一组相对固定的、有内在联系的、能揭示疾病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病变本质的症状和体征组合而成,是患病机体一般规律的反应。实际上概括了整个病机以及病因、病位、病性、病势等各方面内容,揭示了人体内部正邪相争的本质。一种病可因具体条件不同而在不同人身上表现为不同的证;一种病对于同一个人也可在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的证,而且这种证的转化顺序还常常表现出某种规律性。古代经方医家通过长期的应用总结,其所赋予“证”的定义以及内涵和外延,与“辨证施治”之“证”没有本质的区别,综观《伤寒论》条文,其中关于病因、病机、病位、病性、病势等的阐述比比皆是,如:第64条“发汗过多”、第117条“烧针令其汗,针处被寒”(病因类);第40条“伤寒表不解,心下有水气”、第136条“此为水结在胸胁也”(病机类);第51条“脉浮者,病在表”、第148条“此为半在里半在外也”、第257条:“病人无表里证”(病位类);第7条“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第180条“胃家实是也”、第196条“此以久虚故也”(病性类);第4条“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躁烦,脉数急者,为传也”、“血弱气尽,腠理开,邪气因入,与正气相抟,结于胁下,正邪分争”(病势类)……即可说明。

其次,在《伤寒论》中我们还可以见到大量体现中医学望闻问切、理法方药辨证思维并误治、救误的相关表述,限于篇幅,恕不再列举。

中医学中“方”的概念,一般人的认识仅仅局限为“方剂”,即药物的配伍。我们想一想,为什么我们把药物的配伍称之为“方”?《康熙字典》对“方”的释义之一是:“又术也,法也。《易·系辞》:方以类聚。《疏》:方,谓法术性行。《左传·昭二十九年》:官修其方。《注》:方,法术。”可以看出,“方”应当是从法和术的层面去认识的,也就是说,“方”不单只就药物的配伍而言,而且也是治则和治法的具体体现。那《伤寒论》中我们从哪里可以看出张仲景对“方”的认识是从法和术的层面去认识的呢?且看《伤寒论序》,仲景曰:“怪当今居世之士,曾不留神医药,精究方术,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生。”“余宿尚方术,请事斯语。”可见张仲景所谓之“方术”,即是寓“方”以“术”,赋予了“方”的治则、治法内涵,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方”,所以古人为何把药物的配伍称之为“方”,我们就不难理解了。我们再来看《伤寒论》的内容,书中包括方剂、剂量及方后注的服法、将息、禁忌、注意事项等等,仲景都进行了不厌其烦地阐述,在条文中也将方剂的治则、治法等等予以详明地剖析,乃是因证立法,随法选方,据方施治,亦即方出于法,法出于证,一以贯之,以求达到“虽未能尽愈诸病,庶可以见病知源”的写作目的。

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明确认识到《伤寒论》是一个完整的医学体系,其“方证对应”的辨证施治体系具有中医学辨证施治的基本要素,包括病因、病机、病位、病性、病势及方药、剂量、煎服法以及误治救误、将息、调摄、禁忌、注意事项等等,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无实质区别,若“方证对应”不能成立,则辨证施治亦无从谈起。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出,《伤寒论》各篇首皆冠以“辨某某病脉证并治”,“脉证”者何?当为上述之“证”;“治”者何?亦即上述之“方”。

那为何经方辨证体系以“方证相对”这一概念来阐述辨证施治的本质,而非直接沿用“辨证施治”这一概念呢?笔者认为,此缘于《伤寒论》书中“以方名证”的独特命名方式,如“麻黄汤证”,其在脏腑辨证体系中则以“风寒表实证”名之;“白虎汤证”,其在卫气营血辨证体系中则以“气分证”名之……可以明显看出,各个辨证体系之间其所谓“证”的实质是一致的,亦即“方证相对”之“证”与“辨证施治”之“证”,其内涵与外延是基本等同的,只是命名方式的不同而已。况且《伤寒论》实际上已明确地表述了“方证对应”的基本原则,即“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这一辨证施治精神始终贯彻于《伤寒论》全书。故“方证对应”能完整体现中医学辨证施治的实质,经方学派可以用其来阐述经方的辨治思维,毋庸置疑。

《汉书·艺文志·方技略》曰:“医经者,原人血脉、经络、骨髓、阴阳、表里,以起百病之本,死生之分;而用度针、石、汤、火所施,调百药齐和之所宜”,“经方者,本草石之寒温,量疾病之浅深,假药味之滋,因气感之宜,辨五苦六辛,致水火之齐,以通闭解结,反之于平。”可以看出,经方学派的医学体系是不同于医经学派的,然两者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八纲,即阴、阳、寒、热、虚、实、表、里,可以说“八纲”是中医学各个体系及流派认识疾病和方药效用规律的共同理论基础。同样,《伤寒论》一书当然也是应用“八纲”为理论基础的,即“方”是针对基于“八纲”层面的病因、病位、病性、病势及其所包含的病机等组合而成的“证”而设,纵然临床症状千变万化,皆可归结到“八纲”的层面,故“方”的变化就是依据上述“证”的八纲属性的变化规律而发生变化。

由上可知,《伤寒论》正是在正确认识到患病机体正邪相争这一疾病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依托上述八纲属性变化规律组合的病位、病性模式,总结出了六大类最基本的患病机体一般规律反应,形成了六经辨证体系,并根据此一般规律反应条件下的特定症状反应,通过“方证对应”的辨证施治手段而给出相应的方证,即随着“证”的变化,“方”亦随之而变的“方证对应”辨证施治法则。

2此本一方二法”和“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为“方证对应”的点睛之笔

再则,在《伤寒论》一书中,“此本一方二法”和“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更是神来之笔,进一步把上述“方证对应”的经方辨证体系展示得淋漓尽致。

《伤寒论》第174条曰:“伤寒八九日,风湿相搏,身体疼烦,不能自转侧,不呕,不渴,脉浮虚而涩者,桂枝附子汤主之;若其人大便硬、小便自利者,去桂加白术汤主之。”方后注云:“右五味,以水六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温三服。初一服,其人身如痹,半日许复服之,三服都尽,其人如冒状,勿怪。此以附子、术,并走皮内,逐水气未得除,故使之耳。法当加桂四两,此本一方二法,以大便硬,小便自利,去桂也;以大便不硬,小便不利,当加桂。”北京中日医院冯世纶教授认为,其方后注之“此本一方二法”一语,揭示了方证变化和发展的最基本规律。晋·皇甫谧序《甲乙针经》云:“伊尹以元圣之才,撰用《神农本草》,以为《汤液》。汉张仲景论广《汤液》,为数十卷,用之多验。”由此可知,经方起源于神农时代,初期为用单方治病,所用理论是八纲,后来逐渐发展为用复方治病,其理论是由许多一方二法的经验总结,渐渐由八纲辨证发展为六经辨证。一方二法是后人继承前人用方证的体会,是对一个方证变化规律的认识。这样一个个方证认识的积累,不但丰富了方证,而且使治法、理论得以提高发展。如明末清初医家张璐玉就对一方二法有深刻认识:“小柴胡汤本阴阳二停之方,可随证之进退,加桂枝、干姜则进而从阳,若加瓜蒌、石膏,则进而从阴。”(冯世纶《〈伤寒论〉一方二法初探》)

《伤寒论》第 317 条曰:“少阴病,下利清谷,里寒外热,手足厥逆,脉微欲绝,身反不恶寒,其人面色赤,或腹痛,或干呕,或咽痛,或利止脉不出者,通脉四逆汤主之。”方后注曰:“面色赤者,加葱九茎;腹中痛者,去葱,加芍药二两;呕者,加生姜二两;咽痛者,去芍药,加桔梗一两;利止脉不出者,去桔梗,加人参二两。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其方后注之“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一语,在经方学派看来,即是“方证对应”之滥觞。而笔者认为,此条不仅是“方证对应”这一经方医学辨证体系的真实反映,更是“方证对应”的点睛之笔,指的是在主要病位、病性、病机不变的情况下,兼治兼证的变化,因而强调了经方临床的辨证用药非但要切合核心病机,还要通过兼顾兼证,以求更加完美的“方证对应”,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方能达到效如桴鼓的临床疗效。而且《伤寒论》条文有或然证(兼证)及方后附加减法的还有小青龙汤证、小柴胡汤证、真武汤证、四逆散证等,也如同通脉四逆汤一样,是在主要病位、病性、病机不变的情况下,兼治兼证的变化。尤其是真武汤证、通脉四逆汤、四逆散证集中地在《伤寒论》第316条、第317条、第318条条贯罗列,正是仲景为了强调上述辨证思维的明证。

结语

综上所述,“辨某某病脉证并治”、“方证对应”涵盖了中医基础理论的基本原则、理法方药、四诊合参、病因病位病性病势等中医学辨证施治的各方面内容,其与“辨证施治”的内涵和外延无实质区别,仅是中医学概念的表达词汇不同而已,正所谓“一源三歧”也。一些学者没有真正理解“方证对应”的实质,只是简单粗暴地理解为“方(方剂)症(症状)对应”,例如日本汉方学家吉益东洞在《方极》自序中云“夫仲景之为方也有法,方证相对也,不论因也”,就是“方症对应”这一辨证思维模式的真实写照,故日本出现“小柴胡事件”也就不足为怪了;也有一些医家,甚则有条文能倒背如流者,临床中有许多自认为“方证对应”的案例,但结果却时效时不效,其本人百思而不得其解,据笔者看来,根本原因也就在于不理解“方证对应”的实质,忽略了“证”、“方”的思辨,而仅仅是“方症对应”抑或“条文方药对应”,可想而知,取效已属获弋,遑论“一剂知、二剂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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