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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丹:毒!毒!毒!

 小小头像 2015-10-13

沦陷时期日本操纵伪满政府在中国东北地区实施的一系列鸦片毒害政策,虽然表面上看都是掩人耳目的禁绝或断绝鸦片之政策,却给广大东北人民造成了极其巨大的伤害。

1931年日本以武力侵占中国东北,为了毒害广大东北人民、消灭东北人民的民族意识,在其统治东北长达14年期间,在东北地区先后制定并实施一系列鸦片毒害政策,给中国人民特别是东北人民带来了沉重灾难。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以武力全面占领整个中国东北地区,为了满足其侵略军费及财税上的需要,同时摧残东北人民的民族意识,迫不及待地于19321130日颁布并实施了《鸦片法》,妄图通过该法在东北地区建立鸦片专卖制度,进而加强鸦片贸易的垄断和管理。

《鸦片法》中的不得仅是对不在伪满政府与专卖机关控制下的鸦片生产和消费进行限制,实际上丝毫没有限制鸦片毒瘾的泛滥。当时烟馆或毒品发售所已遍布各大城市、县甚至乡、镇。至1937年哈尔滨市私营鸦片零卖所有77处,鸦片和吗啡瘾者29736人。一个不到2万人的依兰县城,开了7家大烟馆。《鸦片法》限制罂粟的种植,但1933—1937年间,鸦片栽种地区达伪满7301旗,总面积为68.5万亩。可见,伪满政府所谓的禁止条款,实际毫无限制。《鸦片法》表面上是禁绝鸦片,而实质就是要实现由政府对鸦片垄断经营,为其进一步扩大对中国的侵略奠定丰厚的经济基础。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日本针对其在中国面对的军事、政治、经济新形势,调整了鸦片政策,对《鸦片法》及其他法规进行了修正或重新制定。19371012日,公布了《断禁鸦片方策要纲》。并宣称自1938年起,十年之内根绝鸦片吸食者。

但这个对外大肆宣传的断禁计划,实际上只是日本政府为了维护和扩大其贩毒权益所做的表面文章。在控制吸食方面,对吸食者没有任何限制条件,致使吸食者越来越多。据当时伪满禁烟总局统计,从1933年到1938年的6年时间,鸦片和吗啡瘾者超过100万人。自实行《断禁鸦片方策要纲》后,新染鸦片嗜好中毒者,至少有254.4万人。仅1939年嗜毒者总数就有160多万人,占当时伪满人口总数的5.3%。在行政机构设置方面,将原专卖公署所辖的鸦片事务完全归到伪民生部直辖的禁烟总局,将私营的零卖所改为官营的管烟所。这样做实际上就是把官督民营改为伪满政府直接管理,是为了强化鸦片政府专卖而打出的幌子,使鸦片泛滥更为严重。193854日,伪满哈尔滨鸦片专卖局局长公开说,该市所设烟馆的数量已达1000家,其中有执照的则只有76家。可见,该政策只是日本欺骗国际社会,抵消舆论压力的一种手段,实质上非但没有起到对鸦片的禁绝作用,反而更进一步加深了鸦片的毒害作用。

沦陷时期日本操纵伪满政府在中国东北地区实施的一系列鸦片毒害政策,虽然表面上看都是掩人耳目的禁绝或断绝鸦片之政策,却给广大东北人民造成了极其巨大的伤害。

第一,这些法令的颁布与实施都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严重危害了东北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精神意志。瘾者犯瘾时,眼泪、鼻涕、哈欠、口水不断,面黄肌瘦,身子瘫软如泥,懒惰成性,不能劳动。这些人一顿不抽、不吸、不扎也受不了。而这些人往往是正当年,完全有能力拿起枪杆子去参加抗日队伍,结果却成为侵略者的精神奴隶。

第二,这些法令的颁布与实施达到以毒养战的险恶目的。《鸦片法》表面上是禁绝鸦片,实质就是要实现由政府垄断经营鸦片,以攫取东北更多的经济利润,进而达到以毒养战的险恶目的。据统计,1932—1945年期间,伪满共生产鸦片约3亿两,平均每年生产达2200多万两。1932年鸦片岁入为19409637元,到1936年即增到37692641元。1944年鸦片预算收入额为121197550元,而1945年则为227043200元。正如时任伪满总务厅主计处长的古海忠之所供认的那样:鸦片专卖制度起到了使国民身心颓废,削弱反日本帝国的作用,同时又增加了财政收入。

第三,这些法令的颁布与实施,给沦陷时期东北民众造成极大伤害,使许多中国人因吸食鸦片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据黑龙江省呼兰县许堡村农民辛玉昌回忆,伪满呼兰县公署在许堡村设立了一个管烟所,大量销售鸦片,1943年,他家在伪警察署的动员下领了4个鸦片吸食证,结果全家有9口人成为鸦片瘾者,吸烟使得其家中经济日益困难,1944年卖掉了家里仅剩的3间房,到1945年先后死去7口人。另据曾任哈尔滨市公署禁烟科雇员、道外第一管烟所所长的刘亚斋回忆,每天到管烟所买烟、吸烟的有3200多人,平均每天销售6500多个烟份,吸烟的人数不断增加。1943年至1945年在道外北三道街每天都能看到二三具鸦片瘾者的尸体。从鸦片毒害政策开始至伪满崩溃,新染鸦片嗜好中毒死亡的人数为17.9万人。

无论是《鸦片法》还是《断禁鸦片方策要纲》,都是沦陷时期日伪政府在东北地区实施的用于大量敛财援战、毒害东北民众的一种侵略手段,它给东北人民身心造成的创伤罄竹难书。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1013日第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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