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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财务问题的探讨

 花之叶55 2015-10-15

浅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摘要:在遵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庞杂,被戏称为“聚宝盆”科目。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主要讨论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以及其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进行探析与思考

关键词:资本公积   税务处理   所得税   印花说

一、资本公积的确认与计量:

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是一种特殊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产生于权益性投资,包括创建时的初始投资和经营后的利润积累。资本公积是投资人投人企业资金的另一种形式,是一种准资本或资本的储备形式,因其产权性质、日常管理上的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实收资本,也不属于留存收益,会计上要单独设置'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项内容。

1、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企业收到企业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的投资,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2、其他资本公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金额,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金额,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等内容。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及用途:

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因此,资本公积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十分重要。为了避免虚增净资产,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按其用途分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

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和弥补亏损。按照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2、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资本,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

认损益。

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股东为自然人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所说的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东为法人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这里,虽然没有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利润需要做纳税处理,实际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质上也是股权权益的收回,因为清算时候,只有实收资本和部分来源于股东本身投入的项目(如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不纳入清算收入的。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也提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不能用于转增的项目除外)转增资本,实质上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无不同,也应视为“从

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所以理应计入投资所得。企业按118号文规定以取得的股票票面价值计入投资所得后,将来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作为投资的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如果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因此,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将盈余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应及时就其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所涉及的税务处理对企业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将使企业更加明确哪些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应该纳税,哪些可以避免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人员判断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是否纳税的判断能力,因此,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注重税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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