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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住房及农村宅基地房的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龙汀 2015-10-17
上海市城市住房及农村宅基地房的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2-08-02 浏览:2354

上海市城市住房的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

【咨询实例】

作为一名专业处理动拆迁法律纠纷的房产律师,经常会被事主问及其自身是否是拆迁的安置对象,或者家里可能要被拆迁的房子涉及到哪些人可以作为安置对象的问题。因为动拆迁协议是以户为单位签署和进行的,在蛋糕明确的情况下,判断吃蛋糕的人有几人和哪几个人,确实是关乎市民自身利益的大事。

【律师解答】

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第七条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宅基地房的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咨询实例】

林女士的母亲在闵行区七宝镇有一处宅基地房,建房人中有林女士,林女士户口也一直在该处,2009年,林女士丈夫和孩子(已经成年21岁)的户口也迁入该户,2010年该房屋遇动迁,动迁公司以林女士丈夫和孩子户口迁入不足两年为由未将他们作为安置对象。其母亲在要强拆的威胁下,就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公司关于2年是否有法律依据,林女士的丈夫、儿子可否起诉拆迁公司要求作为安置人口享受安置待遇。注意该两人的户口为城镇户口,房子是农村宅基地房。

【律师解答】

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中并无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安置人口标准,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及司法实践,

通常上海市集体土地动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截止到动迁公告之日为止,以下人员可以算作被安置人口:

1、户口从被动迁房屋内迁出且动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以及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拆迁公告日前登记结婚并实际居住在被动迁房屋内的,且其配偶属于动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离婚户凭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认定。

3、以下情形可增加1人计算,但不能重复计算:

具有独生子证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婚适龄青年(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4、在接到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应计入。

5、有下列情形,虽有常住户口但不计入动迁补偿安置人口范围

(1)被动迁户中户口人员,如他处有福利住房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资料和房屋批建批复中有记载的;

(2)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国家住房补贴的;

(3)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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