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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停工损失所得税申报情况

 fzchenwl 20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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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停工损失所得税申报情况

  

  我公司2014年确认产品停工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请教两个问题:

  

  1、是否需要税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2、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做专项申报

  

  相关的税务政策是什么

  

  专家回复:

  

  1、是否需要税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回复】并没有强制要求,具体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需要你公司做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2、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做专项申报

  

  【回复】区分是否是正常停工损失,如果是正常的,则不需要专项申报,清单申报即可;如果是不正常的,则需要专项申报。

  

  通过下列法规分析,如果是不正常的停工,则需要专项申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补亏等3个问题

  

  1、A106000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可以前年度主表第24行就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呀,如果只填列第23行那么也就是2012年当年亏损,前4年的怎么办?在新A106000 1-4行分别填列?

  

  2、如果2009年亏损10万,2010年盈利3万,2011年亏损2万,2012年亏损36.8万,2013年盈利6.8万,2014年盈利50万的话,那么第1行(2009年)5、8列分别填3万、6.8万,第10列第2行5行就分别填3万、6.8万?如果是主表第22行就是9.8万其余还在体现在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38.8万也没弥补抵扣呀,那填错了?

  

  3、如果企业有免税收入填那个表?

  

  专家回复:

  

  1.《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亏损额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对当年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

  

  二、申报表填报与税收政策

  

  (一)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10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分别是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分别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和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 年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 损,自第一个亏损年度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

  

  (二)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 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 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以前(含2008年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此规定执行。

  

  (三)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照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殊重 组的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 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 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 1日起执行。

  

  (四)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报第2列和第3列的合计数。

  

  (五)第5列至第9列“以 前年度亏损弥补额”:填报本年以前的各亏损年度已弥补亏损额,其中第9列为合计数。年度为盈利的,即该行的第4列为正数,则该行的第5列至8列数据为空。 如项目“第一年”为亏损年度,即第1行4列为负数,则1行5列、6列、7列8列和第1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5年的弥补亏损额;如项目“第二 年”为亏损年度,即2行4列为负数,则第2行6列、7列、8列和2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4年的弥补亏损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急转下一个年度 弥补;如项目“第三年”为亏损年度,即3行4列为负数,则第3行7列、8列和3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的得弥补亏损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结转 下一个年度弥补,依次类推。

  

  (六)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本列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本年以前年度的亏损在本年 的可弥补金额,本年的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不足弥补的,按亏损年度的顺序弥补。本列6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等于本列1行至5行的 合计数,该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年的第6行第4列的填报数(即主表第23行加本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七)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2行至第5行填报前4个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依次弥补 后,各亏损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由于“第一年”的亏损额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已经反映了后5年的弥补情况,因此,该年度即使有尚未弥补的 亏损额,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即11列1行不得填写数据。同样,如果“本年”为盈利年度,因此,11列6行也不填数据。第11列7行“可结转以后 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第11列第2行至第6行的合计数。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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