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金
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我公司地处内陆宁夏,对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商标)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税还是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税,如果代扣代缴增值税怎样计算?我公司是否能就此笔代扣代缴增值税进行抵扣?有无税法依据?谢谢
专家回复:
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因为商标权的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你公司可以就此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前提是你公司用于了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商标用于了增值税应税货物上。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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