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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处理

 fzchenwl 20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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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老师,您好!由于公司未购车,现在公司业务大多外出业务都是用老板的私车公用,其中涉及到加油、路桥费及修理费用都拿到公司财务报帐,所以老板个人与公司签了一个租车协议,考虑到不开租车发票,协议为无偿租用,但用车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加油、路桥费、修理费、保险等)现请教目前这种处理方式不知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需要做何调整。谢谢!


  专家回复:


  1、依据财税【2013】106号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分析:


  目前对于个人将私车无偿出租给企业使用,税法并未规定视同销售,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对于私车的保险费等单据,如果票证的付款方是个人的,不能在企业报销。


  对于油费等费用,可以在无偿租赁协议中约定,具体由企业使用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使用企业承担。


  对于无偿租赁有涉税风险,个别省份规定,对于无偿出租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具体明确所在省份,以便于准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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