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9
建瓯国税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税务登记管理实施“一照一码”制度试点工作的通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期)第五点:“在税务总局未升级CTAIS登记模块前,国税部门可选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3-17位(即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登记录入”。 因此,在税务总局未升级CTAIS登记模块前, 1、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若购方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购方税号目前只能取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3-17位,而不是全部18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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