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是客观公正,亦是正确的。现进一步论证此认定的正确性,本辩护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被告人杨XX的非法行医行为当属于情节严重,不属于结果加重犯量刑情节的范畴。 从系统论角度分析,法律系统由其整体与其法律要素组成,互为作用,构成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要素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组成,分别发挥各自识别和解析作用。当法律规则不明时,可以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推导其应有法律规则,然而根据刑事法律是罪刑法定,则法律概念限定了法律规则适用范围。 就本案而言,非法行医罪适用刑法的是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表述,涉及三个不同法律概念:1.情节严重的。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的造成。这三个概念分别限定适用的定性和量刑幅度。刑法因果,它一定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程度,反之不具有刑法上评价关系。大家知道,认定一辆车违章闯红灯,会有三张照片佐证,分别在车辆过线前,过线后和驶入路口。如果不小心刚过线,却没有驶入路口的行为,就不会被认定其为闯红灯,也就是说不是任何越过红灯禁止线的驾车行为,就认定为某车辆闯红灯法律后果的处罚。同理,非法行医时出现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的原因在死亡结果发挥,必须达到“造成”的量化程度。
如果在医治中出现死亡结果中起主要因素以上,它决定就诊人死亡在没有其它合理因素逆转情况下具有必然性。倘若某种因素是非主要因素,它的作用不一定会发生,可能向好的方向转化的,可能转化不好的方向,具有或然性。本案受害人周XX的死亡是由其患有心脏疾病及过敏体质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因素,此主要因素在特定条件下致某种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受害人周XX如果在正规医院诊治或配药,从常识而言,他一定也要回家吃药
综上分析,被告人杨XX的非法行医行为,出现就诊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达到了刑法上构罪因果关系,但没有达到刑法上结果加重的量刑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造成”概念尚不能达到外延上(因素)上的积累和限定。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XX构成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是正确的。 二、被告人杨XX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具有酌情和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杨XX家人积极借款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一方家人的谅解,他们同时恳请司法机关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都没有意见。这就受害人一方所说,他们知道无法对被告人杨XX有树立仇恨的可能,知道老乡在远离家乡生活的不容易,互为理解。所以此案协商赔偿社会效果较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的政策原则。 4.被告人杨X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又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 5.与被告人杨XX的非法行医类似案例,在司法实务上基本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三年以下幅度量刑,并适用缓刑。据此,本辩护人认为,类型判断先予个案判断,个案判断应服从刑罚人道主义。没有受害人一方严惩要求的相对情形考量,如果本案适用结果加重犯的量刑,那么刑事惩治的副作用更大。被告人杨XX的家庭生活负担特别重大,如果不及时有效解决,亦会增加社会负担。他家里有患病的年迈母亲,还有二个尚幼的小孩需要照顾,家庭巨额债务亟需偿还。如果轻判,既可发挥刑法威慑,亦可让被告人杨XX早日回归社会,承担其应承担的家庭和社会责任。 基于上述对被告人杨XX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但不具有结果加重的量刑情节的分析,结合其有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一方谅解且受害一方主动要求从宽处理的意愿,被告人杨XX系投案自首,认罪态态好,自愿认罪,是初犯和偶犯,为此特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杨XX在三年以下幅度内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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