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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新公司成立出资问题?

 fzchenwl 2015-10-19



  新公司成立出资问题?


  提问:

 

  老师好:


  现在A公司和B公司出资成立一家C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


  1.以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出资比例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2.如果以实物出资,是否要对出资实物做评估报告,有哪些规定和要求?需要哪些程序


  专家回复:

  

  1.新的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删去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基本程序为:


  (1)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合适财产。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如以厂房该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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