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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之辨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5-10-19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第52题的问世,注定是一件不同寻常的事情。危情之中救母亲还是救女友的千古难题被搬上司法考试卷,没曾想,相关司法考试题的答案更是引发让出题者始料未及的争议。虽然相关司法考试题及其答案引发的法学思考可能涉及多个话题,但问题的焦点在于“扶养”是否涵盖“救助”。那么,“救助”果真不在“扶养”之内吗?这是个问题,必须予以清楚辨析。


文 | 法道难易

来源 | 法道难易的法律博客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第52题的问世,注定是一件不同寻常的事情。危情之中救母亲还是救女友的千古难题被搬上司法考试卷,已够奇葩的了。没曾想,相关司法考试题的答案更是引发让出题者始料未及的争议。据说情况已经反映到司法部,还引起了部长的关注。这还没完。北京律师李红钊在对相关司法考试题的答案提出异议并提出应予纠正之意见的理由中,言之凿凿地认为,把“救助”归入“赡养扶助”范围,需要有具备解释权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去解释,否则有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相应地,当法道难易提出商榷时,又有红楼学子25博友迅速作出反应,认为“法道兄将刑法的赡养,抚养,扶助义务,混淆为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有驴头不对马嘴之嫌”。你看,这故事还真够跌宕起伏的。


看来,虽然相关司法考试题及其答案引发的法学思考可能涉及多个话题,但问题的焦点在于“扶养”是否涵盖“救助”。那么,“救助”果真不在“扶养”之内吗?这是个问题,必须予以清楚辨析。




其实,说到“扶养”,自然离不开遗弃罪的话题。自从“九七新刑法”把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后,虽有不同意见,但刑法学界还是比较普遍地认为,至少就遗弃罪而言,如此修法可谓歪打正着,恰好契合了对遗弃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等诸要件进行扩大适用范围的再认识之呼声,有助于在正确界定和把握遗弃罪的问题上既回归本源,又能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情况下法律规制上的新要求,也使得我们在遗弃罪的法律制度上能更好地借鉴国际有益的经验。


尽管如此,笔者作此拙文,还是想从最基础、最本真的“扶养”概念入手,在有关不作为犯罪的语境下,寻求遗弃罪中的“扶养”当然涵盖“救助”的本来逻辑。


众所周知,“扶养”作为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婚姻法学上,广义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等;而狭义的扶养仅指夫妻之间的扶养等。刑法学上,作为遗弃罪中出现的“扶养”概念,显然是广义的扶养。本文无疑也从广义的角度辨析“扶养”的概念。


扶养,望文生义,就是扶助、扶持、养育、供养的意思。而扶助,既包括日常生活的照料,也包括危急时刻的救助。所以,按照最基础和最基本的文义解释方法,就能得出“扶养”涵盖“救助”的结论。如果非要论理解释,就象刑法学者陈洪兵博士在《遗弃罪与不作为杀人罪的界限》一文中分析某丈夫对有自杀危险的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造成死亡后果构成遗弃罪的案例时所说的那样:“从理论上讲,不给配偶吃饭、看病尚且承担遗弃责任,在配偶选择自杀危及生命安全时,理当负有救助义务”。


试想,如果说子女不给父母吃饭、看病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而应承担遗弃的法律责任,可是父母面临无论天灾还是人祸带来的身体乃至生命之危险时,子女反倒没有了救助的法律义务而可以任由灾难发生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能说得通吗?“若要入罪,举轻以明重;若要出罪,举重以明轻。”这可是古人就已经懂得的法律逻辑啊。因此,那种把“救助”排斥于“扶养”之外,造成二者人为割裂的观点,是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的,在实践中显然也是非常有害的。


随着人类的不断文明进步,特别是人权观念的日益强化,国际上正在出现扩大遗弃罪适用范围的趋势。不仅认为“救助”当属于“扶养”的应有之义,就连原本不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人员之间,在由于职业、契约、先行为等形成作为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不作为,将也有可能成为遗弃罪规制的对象。对此,记得刑法学者苏彩霞博士的《遗弃罪之新诠释》一文有比较系统的论述。在下就不再在这里班门弄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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