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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凭什么?

 蜀地渔人 2015-10-21

作者刘建军,法律读库原创作者部落成员,笔名:秋水长天居士,法律博客:sm秋水长天居士。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法不责众”在我们生活的观念与现实的实践里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们几乎不假思索就可以将“法不责众”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可是,我们也都知道,“法”就是因为“众”而存在的,不仅“法”的规范对象指向了“众”,而且,“法”本身也是源于“众”的意志(或同意)。因而,“法不责众”的话语逻辑与实践逻辑从某种意义上折射出“法”与“众”之间的某种微妙的关系。“法不责众”所体现的到底是法治社会的堕落?还是民众意志的胜利?因而,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问题,“法不责众”,凭什么?


在我看来,“法不责众”反映的是“法”与“众”在某种程度上的一次撕裂。应当说,在现实的生活之中,“法”与“众”之间本身就保持着某种张力,当这种张力达到二者所不能承受的程度,日积月累,就自然而然会撕裂这二者的链接。在我们现有的语境之下,“众”的意志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权威地认可方可上升到“法”的层次,这中间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众”的意志不能够被“法”所穷尽。因而,“众”的意志就被割裂为“大众”的意志与“小众”的意志。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大众”的意志强加到“小众”意志身上的方式予以普遍化、固定化、合法化。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最直观的体现就是“法”。当然,这是我们无法克服的难题。可见,事实上,我们在以未穷尽的“众意”(即法)来“责”穷尽的“众”。


据此,我们可以退一步讲,如果,“法”是因为“同意”而被适用的话,显然,相反的推论是,“法”若不被“同意”就不被适用。那么,在“法”被认为是“大众”意志体现的情况之下,“法”责于“大众”,而法不责“小众”。当然,在现实的生活之中,我们不可能做到“法因为同意而被适用”。因而,在现实生活之中,就不应该出现“法不责众”的现象,在现有的语境之下,残缺不全的“众意”现在通过一番包装(正当程序与权威认可)之后具有了“责”于穷尽了的“众”的行为的能力。在法治国里,这个穷尽的了的“众”一定不能遗漏任何的一个“人”,法之外不可追责,法之内不可避责。否则,不被归责的“众”就是特权的存在,而这恰恰是对法治国构建的一种极具摧毁力地破坏。应当说,在我国的法治事件中“法不责众”的话语逻辑与生活实践体现就是一种寻求“特权”的方式,而这正是法治的天敌。


当然,“法不责众”另外一层考量还在于:“法”本身存在重大的问题,至今依然让我们耿耿于怀的纳粹的法律。其实,在这里我们也没有必要变换角度,或者对法本身做出另外的理解,我们也没有必要纠缠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种种纠葛。同样,我们依然从“法”与“众”的角度考量,但是,我们必须对“大众”与“小众”有一种更加深入地认识,实际上,“众”所体现的就是一个数量的问题,与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素质”并无关联,在我看来,用“素质”去定位与评价一个人,是对一个人最令人无法容忍的“歧视”,个人的天资禀赋以及能力特长都有差异,但这不是“素质”的问题。因而,所谓的“众”就纯粹是一个数量的问题,但是如何将这个数量达至“众”程度,这才是对人类聪明才智的真正考验。我们可以看看纳粹的法,我们就会知道,纳粹的“法”显然是“小众”意志的体现,是“少数人的暴政”的极端呈现。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之下,是“小众”的意志绞杀了“大众”的意志。如此而论,“法不责众”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与“恶法非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高度契合的。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如果将法看作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那么其荒谬性与可怕性是极其明显的。


“法”一定是无限的靠近穷尽了的“众”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一小撮人或某一团体的事情。因而,“法”应当是属于“众”的事业。而如何的获取“众意”在很大程度上技术的问题,是操作的问题,是经验的问题,也是制度的问题。面对我国的法治现状,我们是否还有勇气再深深地问一句,“法不责众”,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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