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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裁判文书撰写“四要”与“四忌”

 半刀博客 2020-03-20

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还是客观衡量审判人员业务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其作用不容小觑。作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一名法官,我结合自身工作谈一下个人的撰写体会,和大家交流。

一要高度重视,忌“龙头蛇尾”。

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该案的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还能起到法治宣传作用,促使民事主体依法行事。所以,我在办案中,一直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重要作用,从拿到案卷的那一刻起,就开始为审理工作最后一环的裁判文书写作做准备,认真做好阅卷笔录。我也会注意给文书写作预留足够的时间,以免等到阅卷、开庭完后才发现审限将近,文书还未动笔。对于一些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边阅卷边撰写审理报告,为最后的文书写作提供草稿。另外,要养成仔细校对文书的好习惯,要从头到尾,从结构要素是否齐全到逻辑是否清晰,从有无错别字到标点是否规范,都要一一校对,避免犯低级错误。我通常采用校对“三步法”,印刷前先由我自己校对一遍乃至几遍,然后交给助理校对一遍,再交给书记员校对一遍。在文书上网前,还要使用文书校对系统,再次校对。这样反复几次,基本可以杜绝文书错误。

二要吃透案情,忌脱离争议焦点。

全面、准确的了解案情,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基础。要写好裁判文书,首先是要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开庭前,我会仔细研究卷宗,初步归纳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开庭时,我会根据庭审情况,将争议焦点进一步固定。书写文书时,我会再次研读庭审笔录,最终确定争议焦点,以免遗漏或归纳不当。对于二审案件,要注意与一审争议焦点相区别,对于一审已经解决的、当事人未上诉或未反驳的,二审无需再做焦点问题。要注意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说理。对于属于事实问题的,注重结合证据的采信,来一一认定;对于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注重结合法律规定,来进行辨析。要特别注意对于一些事实的性质的认定,要拨开表象见真相。比如我承办的这个案件中,当事人以私募投资基金之名行借款之实,搅乱金融市场秩序,如果仅仅从合同名称来认定事实,极易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三要适法准确,忌“南辕北辙”。

要想在裁判文书中准确适用法律,平时就要注意积累,系统的学习法律条文,还要及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另外,要学好学透法学基础理论,树立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理解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以便在面对新类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能够正确办案。我会经常阅读关于某部法条的理解和适用,以及法条起草者写的一些解读,来更加深刻的理解立法原意。在裁判文书写作时,注意援引法条必须准确,与法律条文保持一致,避免用错法律,判错案件。对于法条之外的语言,也要力求规范性,不使用方言俚语,更不可使用带有偏见的言辞。

四要逻辑清晰,忌作“流水账”。

文书的说理部分最能体现法官智慧。裁判文书不同于写作文,思维要系统、缜密,我会通过阅读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商事审判参考》上的案例,来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说理时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如果对事实有争议的,有要结合证据采信问题,从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上进行透彻的分析,以此来认定事实,否则裁判就成了无源之水。说理中的思维过程要符合逻辑规律以及一般人的认知规律,否则很难让人信服。要注意逻辑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先后矛盾。我撰写文书时大多采取要点式论述方式,对争议焦点作出一一论述。同一个焦点问题有多个理由的,再其一其二分开说理,确保层次清晰,千万不能想到哪里说到哪里,导致前后文层次交叉、内容重复。同时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不是越长越好,要用最精简的语言来释法析理,让外行读的轻松、看得明白。

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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