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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院庭长办案如日落西山?

 蜀地渔人 2015-10-22



作者:fazhi1234

来源:作者法律博客



从媒体看,如今院庭长办案已颇为时尚,院庭长从不办案到办案仿佛是了不起的进步,甚至标志着司法改革的重大成功。我认为院庭长办案意义非常有限,原因如下:


一、旧体制下,院庭长办案与体制的基本机理不符。


未试点法院,院长领导庭长,庭长领导审判员为基本特征的审判事务运行机制,排斥院庭长的办案活动。因为,庭长和分管院长、院长均是领导职务。他们承载的体制角色和功能的基本特征是领导别人办案而不是自己办案。


如果院庭长只顾自己办案,那么领导职责就会旁落。如果院庭长像审判员一样办案,那么,体制分工也要被抹杀。所以,理论上或者说从旧体制的机理分析,院庭长应当是对别人办案具有较强指导能力的人员,而且其成为院庭长后应当以指导别人办案、管理别人办案活动为基本职务内容,从而必然排斥自身直接办案。所以,旧体制基本提不出院庭长具体办案的正式要求。乃至可以说成为院庭长后对审判事务就应该不必躬亲,不必具体办案,从而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致力于具体办案人员的具体审判事务的领导和管理。


有人说这是审判资源的浪费,的确。但是,这种“浪费”由体制造成。院长领导庭长,庭长领导审判员必然在审判员和其他有领导职务的法官之间产生案件具体承办和对具体办案法官之领导的分工。这种“分工”不但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也造成审判事务行政化、案件事务和责任扯皮等诸多弊端。但是,这些问题并不是要求院庭长去办案就能解决。你要求他去办案,领导工作谁做?因此,旧体制下,这些问题的解决必是改变审判事务运行机制。换言之,打破审判事务上的领导机制,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基本特征的新机制,这些问题才能根本解决。在旧机制下,忽然提出院庭长办案的工作要求——这种粗浅的改革措施因为违背既存机制的基本原理,定然难以逆转体制的定势,从而不会有明显的效果,最终不可能不沦为领导作秀。


更为糟糕的是,这种体制下,院庭长“办案”有很多恶劣的问题难以解决。


第一、先说庭长办案,分为这么几种情形:


1、有的庭长完全办案,即庭上从来不分案,所有案件他都办——该庭上的其他审判员只能无具体案件承办。但也并不是无所事事,这种状态实质是由审判员沦为一般办事人员。因为,这种庭长之办案乃是让自己成为办案主体,他人予以辅助。故,所有庭上审判员都得服从和服务于庭长办案。实质就是将审判员当法官助理,剥夺审判员的审判主体地位。这种所谓“庭长办案”无疑于一庭独霸,当然是庭长办案的一种恶劣态。相对于这种态势,庭长“不办案”才叫司法进步。


2、有的庭长固然分案给庭上其他审判员,相对于完全办案的庭长有不少进步。但是,因为旧机制下分案权长期以来并没有良好的规范。因此,这种分案最终演变为庭上所有的案子就像餐桌上的菜,吃哪个不吃哪个,吃多还是吃少全由庭长作主,然后才是其他审判员承办的案件。这种庭长办案其实也不如庭长“不办案”,庭上所有案件均有其他审判员随机承办公平合理。这也是“庭长办案”的一种恶劣存在。


3、除此之外,庭长办案不同于其他审判员办案的地方还在于办案资源的不均衡。因为,庭上的办案资源只归庭长一个人管理,那么,庭长办案自然是条件优厚。而其他审判员之办案在办案资源上明显劣于庭长。这种情况下,与其说庭长办案是司法进步,不如说“庭长”不办案,从而实现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分离,“庭长”专司司法行政事务,案件事务均由“非庭长”之审判员承办更为理想。这也是庭长办案既存的实际问题。其实由办案资源可延伸到案件决策等多个领域,因为庭长与审判员之间不平等的体制地位,必然导致两者不同一的办案地位,在案件事务上不可能平等。所以,合议制也遭重创。


因此,“庭长”这个事物办案实在是很有问题。总体而言,旧机制下庭长不办案——从而所有案件均由其他审判员承办要优于庭长办案的诸多安排。当然,其唯一的弊端不过是浪费了“庭长”这一办案资源。如果要两全齐美,则必须寻求审判体制和机制上的根本变革,然后吸纳一部份庭长到新机制继续办案,同时摒弃一部份庭长留在行政管理岗位继续当庭长,而不是保有旧机制从庭长办案这样简陋的措施入手。


第二、再说院长办案。在旧机制下,基本上院长办案更为不可取。


1、院长办案缺少常态安排。院长的基本职务内容是领导庭长或分管某一方面的审判事务。忽然让比如分管院长办案,那么从分案到合议庭的组成到审判庭的安排等等一系列审判相关活动均得例外安排。因为,我们的法院正常情况下并没有准备分管院长办案的配套制度或设施。


2、院长办案“动静”更为异常。如果说法官办案只配书记员一名就足够,那么同样的审判事务院长办,需要配一个业务庭室作为助手可能还不够。因为,院长已经“不能”办不重要不宏观的审判事务了,所以很多案件事务均得别人“辅助”。


因此,院长办案相对于旧体制,其实比庭长办案更为“不和谐”,更为“不顺畅”。院庭长办案与体制要求相背,不可能不沦为改革秀,而且细致分析还存在很多弊端,难以承受。故我认为旧体制下让院庭长办案如日落西山,根本没有前途。


二、院庭长办案意义究竟何在?


这个问题已被挖掘的甚为丰富,难以详尽罗列。认为院庭长办案很有意义的其实大有人在。比如中国政协新闻网《回归审判,让院、庭长办案常态化》[①]一文文末将院庭长办案意义概括为:


法院领导“回归”审判活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使优质审判资源重归审判一线,发挥领导示范带头作用,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必将充分调动年轻法官工作热情,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并迈出审判权去行政化改革的重要一步,让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平、正义更可期待。


我对此的看法是:第一、从实际情况看,如果所有院庭长均办案,我们一定会发现相当一部份院庭长之办案需要被示范,而不是成为别人办案的模范。这部份院庭长如果只做些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可能还说得过去,让他对审判事务“示范示范”,问题就很多了。能多到什么程度,一言难尽!如果专业的审判员恰好遇上不专业的领导,而恰好领导又很好示范,有多少奇葩的事会发生你使劲想想吧;第二、这种“示范带头”很难调动年轻法官的积极性。一方面,如果院庭长不专业起不到“示范带头”的正确作用,还要按照他的示范去做,定然挫伤年轻法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示范或带头必然应当立足于年轻法官的独立成长,而这种独立成长必须基于年轻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的确立不动摇。也就是说你首先要让年轻法官去办,然后才可能有正确的示范其怎么办的问题。但是院庭长办案往往首先剥夺年轻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如果你院庭长不懂得分案,不懂得尊重年轻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你不给他一试身手的机会,你怎么可能有正确的示范和带头?弄来弄去不是耍权威就是摆资格或者瞎吹嘘。对年轻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非但不是调动,简直就是打击;曾有庭长向年轻法官吹嘘自己三天办结8件案子,并说让你们三个月办不了一件案子。你说这种庭长怎么示范带头?难道你的成功就在于证明自己这个庭长比庭上的其他人会办案?而且,他就是那种不分案给别人办的庭长。如果庭上的案件都随机分下去,庭长和其他审判员同样办案,你是否还敢保证办案能力无人能敌?再说了,三天办结8件案子的确效率挺高,但是你能不能保证自己每三天都办结8件案子?所以,院庭长办案这样的花花秀秀寄生于旧体制,会滋生多少让人恶心的事物,估计不深入一下实际是摸不着头脑——根本不如变革一下体制更能击中问题要害,更能调动年轻法官的积极性——为什么这么说?让我们回到司法实际观察一下;第三、院庭长办案作秀成份远大于其实际作用,特别是院长,故对“案多人少”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有明显的实际效果;比如某法院规定:院长担任主审法官审理案件不得低于3件,副院长担任主审法官审理案件每年不得低于5件,列席合议庭监督指导案件不得少于本院案件总数的5%。[②]该院规定院长的年办案任务是3件,副院长是5件,这么几件案件怎么可能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至于“列席合议庭监督指导案件”就更无法理解了。列席合议庭还监督指导,合议庭成员在审判事务上还能独立吗?所以,第四、院庭长办案本身就是行政化的变种,不可能在实质上成为审判权去行政化的重要一步;第五、这种华而不实的改革不可能让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美好期待。

故,我对类似的报道或评论的基本看法是:基本脱离实际,基本没有道理。


三、新机制下,院庭长办案仍然不伦不类。


院庭长如果入额成为入额法官,自然应该办案。这种办案与院庭长之职务还有关系吗?有没有职务成为入额法官都要一样办案。如果入额却不办案或少办案,岂不是白白占用法官员额,是不是还是审判资源的浪费?这种入额法官与旧体制中的行政领导在审判资源上的浪费是不是如出一辙?因此,新机制下,如果院庭长办案可以基于院庭长的身份,那么,这种“新机制”就定然不新,改如不改。


如果真改了,院庭长入额后与入额法官一样办案,我们自然没有院庭长办案的新闻可看。因为现在办案的都是入额法官,哪有院庭长?


故在新机制下,院庭长办案也是如日落西山,同样没有前途。


因此,在改革的交替时期,无论向前看还是往后看,院庭长办案均不是新事物,均没有生命力。可是,我们如此炫耀,如此推崇,如此看好院庭长办案,为什么呢?是不是我们仍然浮躁,仍然务虚,仍然功利,仍然没有沉下心来谋划改革?


在旧体制下,院庭长不办案是体制问题,我们鼓吹院庭长办案的粗浅改革举措能改变什么呢?新机制下应当摒弃院庭长的审判事务领导职能,从而办案的均不应有院庭长这样的领导职务,我们却鼓吹院庭长办案,那么在机制上我们改变了什么呢?因此,这样的改革如同花边新闻,只是看着好玩瞎闹腾而已!以我所见,什么时间我们没有院庭长办案这样的要求,什么时间我们才算有所进步,司改才算步入正途。



[①]网址:http://cppcc.people.com.cn/n/2015/0602/c34948-27088367.html,于2015年10月19日最后访问。


[②]网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6/14/content_98991.htm?div=-1,于2015年10月19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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