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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让正义迟到

 望云1120 2015-10-22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这句源自英国的法谚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即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迟来的正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对此,各级法院的管理者和法官们务必牢记于心。


文 | 古风听竹

来源 | 古风听竹的法律博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做好第四季度执法办案工作。通知指出,今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实施等多重因素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上升。为此,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


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权,做到不让正义迟到,是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然而,年底收立案“踩刹车”、案件报结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存在却由来已久,而且在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尤其普遍。当然,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既由于一些法院未结案件的增量和存量长期居高不下,一线办案人员不堪重负,对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缺少行之有效对策,还因为一直以来在法院系统的案件审判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中,结案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年底最终排名。


受这些因素影响,不少法院在年底的收结案问题上热衷于依赖消极的“堵”而非积极的“疏”,采取不收案或者限制收案等措施,既可以让全年的审判绩效数据“好看”一些,也为缓释办案法官阶段性压力赢得一些缓冲时间。事实上,无论是因案多人少而不得已为之,还是因考核制度不科学而人为作假,最终牺牲的是司法的程序正义,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这句源自英国的法谚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即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迟来的正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对此,各级法院的管理者和法官们务必牢记于心。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及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从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官主体地位,进一步调动广大法官办案积极性出发,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法院的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各高级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也明确要求,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4月中旬,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又进一步强调,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此次最高法院再发紧急通知,充分体现了重视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的科学态度,也彰显了切实整治“六难三案”问题的坚定决心。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司法权力是国家公器,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因此,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型塑司法公信和诚信的有效途径,更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一些法院在年底前关门不收案或者强迫当事人撤诉等,虽然从表象上看只是为了缓解年底办案压力,但其实背后的功利性很明显,问题根子主要出在法院管理者急功近利上,一旦对这种现象放任自流,势必造成司法审判工作陷入恶性循环,从而给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带来极大伤害。


我们知道,实现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的原则,从实体上保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独立公正裁判,从程序上实现司法公开透明、快速及时、有序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定的“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目标的重要举措。既然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强调并取消了结案率等不合理考核排名,适时给各级法院“松了绑”“减了压”“解了套”,法院管理者就应当轻装上阵,主动转变执法办案理念,切实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坚决从不合时宜的陈规陋习和欺上瞒下的“数据政绩观”中解放出来,让法院的收立案大门在任何时候都向当事人敞开。


与此同时,要善于向全面深化改革要生产力,向实现科学管理要生产力,最大限度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任何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上难有作为,甚至习惯于在年底前将群众诉求挡在法院门外的做法,都是与法治精神反其道而行之的极端不负责表现。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法院所面临的案多人少压力,或许在短期内还不能得到根本性缓解。因此,各级法院务必按照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科学研判当前审判执行工作态势,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清理积案工作计划。


一方面,要用改革的思维和改革的方式来破解工作难题,在依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模式,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切实落实法官办案责任,着力减少案件流转中的不必要环节,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另一方面,要在“经常抓”和“抓经常”上下功夫,突出司法审判“第一要务”和法官主体地位,注重调动法官办案积极性和挖掘内部潜力,根据各种案件类型的增长变化实行动态监督,及时调整充实一线办案力量,避免出现“紧一阵,松一阵”和“运动式”清案等做法,确保均衡收结案成为司法常态,更不因司法能力不足或者司法应对不当而让正义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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