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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天地】法官老爸与法学儿子关于司考题的一次论辩

 望云1120 2015-10-23


儿子一直对我很尊重,我们父子俩平时很少有争论。即使是在共同关心的话题或者涉及他的人生问题上有分歧,一般也都是我“教诲”他“聆听”。可是在国庆长假期间,我们之间有了一次唇枪舌战。而且,这是一次少有的面红耳赤的高分贝辩论。


上大三的儿子学的也是法学,这使我们父子俩有了越来越多的共同语言,尤其是对法律话题的交流和辩论,拥有了一定的对话专业基础。我们的这一次辩论,围绕今年国家司法考试中那道“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题目展开,相互争论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否正确。先说明一下论辩结果——当然不言自明,以我大胜而收兵。在我既循循善诱又咄咄逼人的“讨论+训斥”下,“懂事”的儿子最后不得不最终拜倒辕门。尽管我心知肚明,他那一副表面看上去心悦诚服的样子,多半是装出来的。


“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在这道被网友称为“奇葩”“神题”的试题解答论辩中,基于对司法考试的意图纯粹和目的功利等原因,我持正方观点,以为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应该是正解。而抱朴含真的儿子则认为不然,表示自己持反方立场。


与所有质疑者一样,儿子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生命权平等,认为无论是先救女友还是先救母亲,甲的行为都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而我则认为,初出茅庐的儿子肯定没有认真审题,因而从一开始就陷入了出题者布下的情感陷阱,将司法考试当成了一场学术讨论,以致发生法律判断与道德评判相混淆。在辩论中,我近乎居高临下地告诫儿子:作为一名法科生,要善于从教科书中寻找解题钥匙,绝不能将中规中矩的司法考试当成见仁见智的学术研讨。因此,在说服儿子时,我甚至不惜用“精妙”两字来评价出题者的用心,旨在提醒他大学期间应一步一个脚印,先把那些法律基础理论学扎实。


回到辩题中来。“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其实,考生在看到题面时,就应马上明白该辩题测试的知识点是刑法学中的不作为犯罪,需要运用平时在教科书中所学到的不作为犯罪构成理论来进行分析评判。当然,我不知道刚刚上了两年多大学的儿子是不是在故意钻“牛角尖”,但以生命权平等作为辩论思路和论据,至少说明他已经偏离了答题方向,要么没有审清楚题目,要么就根本不掌握何谓不作为犯罪。或者说,一知半解的儿子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切入点,因而得出的结论也就自然而然与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相左。


“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只要能认真审题,那么法科生们就很容易想到该题需要运用特定义务来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毫无疑问,法律规定公民对近亲属有救助义务,也即甲对母亲负有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而对女友则无该特定救助义务。众所周知,刑法中的“不作为”即“应为,能为,而不为”,指行为人不仅负有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要求的义务,而且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由于题目中已明确甲“能救出母亲”,说明其作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还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因而甲的行为显然构成不作为犯罪。


如果从生命权平等理论来铨释不作为,那么就会使法律规定的监督、保护、阻止等诸多特定义务形同虚设,进而赋予了一些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以更多正当化事由,很多不作为犯罪也就无法认定。再则,试题选项考的就是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构成问题,生命权平等并不属于考查范围,否则,刑法学考试就难以达到预期,考生们会被无休止联想和没完没了争论所误导。因此,当甲在母亲与女友同处险境时,因救女友而未救母亲,并不影响其对母亲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至于对其救女友的行为则应该单独进行评价。


我还告诉儿子,值得充分肯定的是该考试命题实际上已经做到了能给予的条件充分满足,包括命题试图考查的另一个知识点——“无排除犯罪的事由”在题目选项中也作为答题条件进行了明确。既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可以使甲免责,这就更进一步收缩了考生们的自由联想发挥空间,在答题时只需要分析甲的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即可。


窃以为,司法考试考的是教科书上的基础知识,检验的是法科生的基本功。尽管从学术讨论的角度,容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考试终归应当遵循固有的规矩,任何离开主流学说的强词夺理,即使自以为能做到自圆其说,结果也很可能是得不了分。虽然我的观点有些偏颇功利,但还是决定用这样的理由来“说服”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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