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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骗术,及对策

 军休强军路 2015-10-25



出版合同骗术,及对策
1)骗招一:“我们是XX出版社旗下的正规机构,知道XXX不,那就是跟我们一个系统的……”
对策:注意观察对方合同上“乙方”上标注的公司全称,看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至于是否真跟XX出版社有什么了不得的关系,要求对方先在合同上注明将来要出版的出版社就可以了,并规定出版社不可临时变动,除非征得作者书面同意。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加以推搪,不确定作品的出版社,那你就要当心了,这家公司很可能就是传说中的皮包公司。

(2)骗招二:“甲方将签约作品的出版权独家授权给乙方,有效期10年。”
对策:很多作者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都是一知半解,其实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是可以授权给不同机构的。比如,书面文字作品就可以分为中文简体,中文繁体,外文等三种,而地域范围则包括大陆,香港,台湾,国外……如果操作得当,这些东西都是可以分别卖出去的,彼此并不矛盾,可千万别傻乎乎的把出版权一股脑全部送给人家。而且这样对你的作品一点好处都没有,好多出版机构胃口忒大,吃下你所有出版权后,最多在大陆方面出版了你的简体书就没了下文,此时如果有港台或者国外的繁体书或者外文书的经销商找上门来,你就等着干瞪眼吧。

最佳的表述方式:甲方将签约作品的大陆范围简体中文出版权独家授权给乙方。如果对方不同意,要求扩大范围,那就要求相应增加稿酬吧^O^
至于合同有效期,最好确定为5年以下,这是行业的普遍标准,因为5年以后,你还有机会再卖给别人。对于一些流行因素比较大的作品,有效期可以更短。
(3)骗招三:“为保证作品的质量,原稿的文字错误率应保持在万分之X以下,否则根据差错率扣除稿费的百分之XX。”
对策:记得有部著名的电视剧里说过:“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嘛……”这里同样如此,如果这样真能确保文字质量的话,还要校对人员干嘛……这明显是出版方给你设下的陷阱,以此作为将来大量克扣稿费的借口。所以还是把这条取消了吧,要是对方坚持保留,请把稿酬的扣减率调整到千分之X吧,这样才算公平,您说是不?

(4)骗招四:“为宣传甲方作品,乙方可以将甲方作品在电视,广播,杂志,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发布……”
对策:首先得明确,乙方的这种宣传行为不得另外谋求营利,否则将构成违约,而作品内容的宣传也仅限于部分,例如不超过2/3等。
(5)骗招五:“甲方授权乙方拥有签约作品的改编代理权(影视、动漫版权的代理权),收益的30%归甲方所有……”
对策:一般某些大陆出版社都喜欢在合同中增加这条,但往往不规定期限,属于典型的占着XX不XX的可耻行为。所以首先应该规定授权有效期,最好不要超过两年,过期则此代理权收回甲方。至于收益,你作为甲方当然应该理直气壮拿大头,乙方是不应超过30%的,否则有欺诈的嫌疑。

(6)骗招六:“乙方对甲方的其他作品拥有优先出版权。”
对策:这条最好去除,除非你是被对方高价买断或者高版税签下的专属作者,否则不应有此条款出现。
(7)骗招七:“甲方如果违反……约定,则应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或者甲方作品的版权全部归属乙方……”
对策:乙方如果违约的责任在哪里呢?请记住对等原则,如果你要承担如此严重的违约后果,那么对方也应该规定同样严重的违约后果。
其实合同的陷阱和骗招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签订合同之前,最好找专业律师或者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咨询。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提示:国内出版社一般都以版税制为主,当然也有稿酬直接给付的情况,后者常见于低稿酬低要求的作品,例如定向创作的校园小说等。写手应该首先要求和出版社签订版税分成合同,并最好是专有出版合同,而非低价买断之类的版权转让合同。版权转让合同对写手来说弊端极大,请慎重签署。

以后将逐步探讨台湾签订出版合同的经验等,请期待精彩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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