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史上规模最大的冤案——“胡惟慵案”

 昵称1417717 2015-10-26

纵览古代中国的刑讯制度,刑讯逼供是历朝历代的共同点。封建统治者从统治集团的利益出发,大兴酷刑,以达到巩固江山、扫清障碍的目的。地方官员办理案件,囿于上级严限时日,不得不刑讯逼供,催促结案。明初的“胡惟慵案”和“蓝玉案”便是典型的例子,为了替朱姓王朝后代顺利接班肃清障碍,朱元璋大兴刑讯逼供,把功臣屠戮殆尽。胡惟慵、蓝玉这些为朱明江山立下汗马功劳的文武权臣,在酷刑面前,不得不认罪伏法。功高至伟的丞相尚有如此下场,一般老百姓被“冤假错”,就更不是什么稀罕事了。

胡惟庸案:中国宰相制度的终结

明初,胡惟庸时任中书省左丞相,是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可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很快这种荣耀的光景就过去了。

历史上的胡惟庸案,是这么记载的: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从西华门摆驾出皇宫,到皇宫附近的胡惟庸家去。正行走间,路上忽然有一个人迎着皇帝的车驾直冲了过来,拦住御驾车马,由于紧张,一下子说不出话来。身边的卫士见这个人敢如此冒犯圣驾,立即冲上去打。这个拦驾的人叫云奇,是个宦官。云奇胳膊都快被打断了,还用指头指着胡惟庸的家。

朱元璋马上察觉到,一定发生什么事,指头指着胡惟庸家,那么此事就可能与胡惟庸有关。西华门离胡惟庸家很近,朱元璋登上西华门城楼向胡惟庸的家眺望,只见胡惟庸家里有重重壮士,裹甲执兵,埋伏于屏壁间。朱元璋马上调发禁兵,逮捕胡惟庸。

这就是所谓的“云奇告变”,这件事被详细地记载在了一些史书中。

至于朱元璋为什么要到胡惟庸家里去?据说是丞相胡惟庸向朱元璋报告说,他家的井里涌出了醴泉,这在当时被认为是祥瑞之事,朱元璋就兴冲冲地出发了。想不到,这竟然是一场阴谋。

蹊跷的是,事后朱元璋召见云奇,但是云奇已经气绝身亡。

后来,胡惟庸被处以极刑,牵连被杀者达万人之多。

然而,可疑的是,《明太祖实录》详细记载了胡惟庸案处理的情况,但没有关于胡家出醴泉而邀请朱元璋观看的事;云奇揭发胡惟庸,功劳很大,但《明太祖实录》中却没有记载。

基于这种理由,后世许多史学家对“云奇告变”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史家潘柽章认为,胡惟庸作为一朝丞相,韬略超群,在家里埋伏刀兵谋反,怎能让人在城墙上轻易看见?

站在历史的角度,胡惟庸的案子既是一个冤案,又不是冤案。

胡惟庸本是定远人,在朱元璋起兵后投奔了朱元璋,从元帅府的奏差、宁国县的主簿、知县,逐渐爬到了左丞相的高位。随着,位高权重,胡惟庸的野心也越来越大。

朱元璋对胡惟庸的专权早就怀恨在心,早已在胡案爆发之前,就悄悄采取了行动。早在洪武十一年(1378年),朱元璋下令限制中书省的权力,命令以后臣下上奏书,不许“关白”中书省。“关白”就是凡是送给皇帝的奏章,要同时送给中书省丞相一份。

作为皇帝,朱元璋希望掌控生杀予夺,决定一切,当然不能允许这个权力被丞相分享。至于除掉胡惟庸,废除丞相制度,不过是洪武十一年不许“关白”中书省的措施的延续。在丞相被撤销以后,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与皇帝之间,没有了丞相这一中间管理层,朱元璋实现了大权独揽。

从这个意义上讲,胡惟庸的案子不是冤案,是因为他死于专权,他影响到了皇帝的集权,就得死,没有云奇告变,朱皇帝也会找其他的理由置他于死地,所以说皇帝没有冤枉他。

但从实际来讲,处死胡惟庸时,所有的罪行都没有实证,所以说他是冤枉的。他死后,才说他谋反,说他勾结蒙古人,勾结倭寇,罪名越加越多。这些罪证一件件揭发出来时,已到了朱元璋的晚年。

由此而推,胡惟庸一案导致胡家三族被诛,因被指控为所谓“胡党”而遭屠戮的人达1.5万之众,其中包括很多公侯。就连胡惟庸都是冤枉,查无实据的,其他人的冤情可想而知。更能说明朱元璋心迹的是,胡惟庸之死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案发之时,同诛者不过陈宁、涂节等几人。而到朱元璋兴胡党之狱时,则是在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这时候距胡惟庸死已十多年。后世史家每每论及此处,就会反讽:岂有首逆已死,同谋之人十余年始败露者?

特别指出的是,此案还牵连到辅佐朱元璋有大功的韩国公李善长。有人说李善长跟胡惟庸的关系不错,李善长弟弟的儿子是胡惟庸的侄女婿,他们有亲戚关系。而胡惟庸又是李善长介绍来的,所以应该惩治李善长。胡惟庸案发十年以后,有人告发说李善长早就知道胡惟庸要谋反而不揭发,因此他就是“胡党”。于是,朱元璋一声令下,李善长一家七十多口都被处死。

杀了李善长后,胡惟庸案宣告结束,明初所有的文臣几乎被杀戮殆尽。

胡惟庸案结束后,延续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丞相制度被废除了。皇帝直接统辖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控制了一切生杀大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