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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司法的腰杆子该硬起来

 lgzlawyer 2015-10-28



作者 益阳市资阳区法院 张伟


昨天民一庭有个当事人因为法院不判离婚就要在法院三楼跳楼,七八个法警充当人肉盾牌把她围住,不让她往窗口去,但也不敢采取约束性措施,怕让好事者传到网上,被键盘侠们脑补成打人事件。几个法官都在苦劝,她依旧是哭天抢地,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法官最后判离。来法院办事的许多当事人发挥了中国人爱凑热闹的光荣传统,纷纷忘记了自己的紧要事情,跑去看热闹,有的一边看还一边低声说:看,法院真黑,不黑,她哪会闹成这样?

我在旁边听了这句话,心里忍不住%*&*^#@
这些人也不知道是什么逻辑,到法院来要过安检,他们说:“看,法院真黑,黑多了人,所以才要提防别人。”刑事法官通知被告人缴纳罚金,他们会说:“看,法院真黑,就知道收钱!”民事法官的判决一下来,总有一方当事人要败诉,如果是他们败诉了,他们又会说:“看,法院真黑,收了对方的钱,就判我败诉!”

无独有偶,前天有个当事人因为兄弟之间争房败诉,也要在四楼跳楼,法官们好话说了一箩筐,只差没有下跪了,折腾了一下午最终勉强把人劝回家,人家扬言“这事没完”。而今天上午,又有一个当事人在法院一楼大厅哭天抢地,抱头打滚,说法院要是这样判了,她就死在法院,喊叫声响彻整座大楼,法官们依然是蹲在地上围着苦口婆心劝她别这样,但她喊叫得愈发惨烈。这令我想起了网上前不久热议的“跪式执法”,很多人都应该看过这个新闻,某地一交警因执法对象的母亲跪在地上求情,为取得理解和支持,无奈之下也跟着跪下,我想以后法官们大概也只能跪着“司法”了。

个人认为,法院在处置闹讼事件上的软弱姿态和做法不可取,因为这意味着司法的自我折损。

首先,这种姿态和做法纵容了当事人的意志,成为破坏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力量。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密切的利益关联,从趋利避害的本质上来讲,他们存在一种对案件裁判结果有利于己方的自然期待和追求。在这样一种利益动机的驱动之下,他们很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和努力来促使案件裁判结果朝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闹讼闹访就是其中一种方式,只是这种方式较为极端。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必须坚持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要做到这一点,必然要求法院坚持独立裁判,坚决排除和抵制事实和法律以外的一切影响和干预案件的因素和力量。但是,很多事例证明,法院在现实当中十分忌惮当事人闹讼闹访,不仅不敢依法处置,而且还在裁判中或多或少向闹讼闹访的当事人“妥协”,这就导致当事人的意志在一些案件中取代了事实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案件裁判的根据和准绳,从实质上演变为破坏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力量。

其次,这种姿态和做法是对司法权威的自我损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曾说过:“我们不是因为正确才权威,而是因为权威才正确。”这句话揭示了司法的生命在于权威。司法是最权威的社会争端解决机制,具备终局效力,一经裁决,非经法定程序,相关人员必须服从,不得更改和对抗,司法机关更加负有确保相关人员服从和执行裁判的职责。但是,法院在面对一些当事人公然闹讼闹访时,常常妥协退让,甚至以尽量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诉求为条件来解决问题。这样的姿态和做法从个案来看,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从长远来看引发了对抗司法裁判的“破窗效应”。

进一步看,这种软弱姿态和做法的背后是法院在社会综治中背负的维稳压力。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自然是承担社会综治工作的重要成员,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社会综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这项工程的根本在于创建和完善各项社会治理机制系统,使之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一套自我运行、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但是,一些地方却舍本逐末,不重体系的长远建设,而重纸面上各项指标的眼前成绩,甚至不惜违背社会客观规律,人为制造“稳定”。正是在这样一种错误理念的指导下,司法机关也在拼命追求“案结事了”,务求每个案件都必须化解矛盾,但是这种追求明显违背了司法规律。在司法诉讼中,通常是两方争讼,必有一败;定分止争,必有得失。司法不可能做到每一个裁判都能够兼顾两方当事人利益,那么当事人不服判决应该是常有之事,也就不可能做到件件“胜败皆服”。西方常说:“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司法自有司法的规律和方式。法律对败诉者,赋予了法定的救济途径。如果败诉者不走合法的救济途径,而是选择闹讼闹访的非法方式,损害司法,那么自然要受到制裁。

所以在我看来,面对当事人闹讼闹访,法院应当挺起腰杆,依法处置。第一,查明涉案裁判是否合法。如果裁判合法,必须坚决维护;如果裁判违法,必须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作出正确裁判,并严格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员。第二,坚决依法打击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对闹讼闹访者,依法严厉打击。该司法拘留的,应当司法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侦查机关立案追诉。第三,加大宣传和公开力度。在事前注重宣传,劝导人民群众文明诉讼;在事中及时回应和公开,引导社会舆论向正确、理性方向发展,避免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和误导;在事后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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