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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生态观: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中心

 zgm02 2015-10-31

儒家重视人,先秦儒家对于动植物的怜悯,实际上是从人自身出发的,因而并不能阻止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对自然肆意破坏。宋代理学家出入佛老,发展了先秦儒学,尤其是南宋朱熹集理学之大成,把儒学推向了新的高度;儒家的生态思想也从早期单纯的对于动植物的怜悯,逐渐发展到完善的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中心的生态观。

其一,人与自然万物有着共同的来源和本性。张载讲“民胞物与”,认为民为同胞,物为同辈;二程讲“理一分殊”,以为天下万事万物终归于“天理”。朱熹则说:“人、物并生于天地之间,其所资以为体者,皆天地之塞;其所得以为性者,皆天地之帅也。”以为人与物并生于天地之间,人之体与物之体都是由天地之间的“气”所构成,而人与物之性,即是“理”或者“天命”。既然人与物的形体及“性”都源自于共同的天,所以,人与自然万物有着共同的来源和本性,在根本上是平等的。

其二,自然万物有自己特有的存在方式和规律。在朱熹看来,人与物虽有共同的来源和本性,但是,由于人与物的“气”的不同,所以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乃至物与物之间存在着差异,因而各有不同的“道”,即人有人的生存方式、物有物的存在方式。因此,人与自然万物相处,必须依照它们各自特有的存在方式和规律,而不是依据人的主观想象,更不是违背自然万物各自的存在方式和规律,以至于造成对于自然的破坏。

儒家生态观: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中心

自然生态(资料图 图源网络)

其三,在与自然万物的相处中,人处于主导地位,但必须尊重自然。在朱熹看来,人与物的最大差别在于人是万物之灵。但是,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并不是可以任意宰割万物,掠夺自然,破坏自然。朱熹说:“人为万物之灵,自是与物异,若迷其灵而昏之,则与禽兽何别?”人如果将自己视为高于万物而任意宰割万物,就会将自己等同于禽兽。也就是说,在与自然万物的相处中,人处于主导地位;正因为如此,人不仅对自己,而且对自然万物都负有责任,必须给予同样的对待、同样的关心、同样的尊重。

其四,尊重自然,就是要认识自然,并按照自然规律对待自然、顺应自然。朱熹在讨论《中庸》所谓“能尽物之性”时说:“'能尽物之性’,如鸟兽草木有多少般样,亦莫不有以全其性而遂其宜。”“尽物之性”就是根据物的不同的本性,合理地加以处置,使之各顺其性,各得其宜,而不是依据人的主观想象。朱熹认为,对于自然万物,必须根据其不同特性而给予不同的对待,应当“全其性、遂其宜”。要使万物各得其所,就必须“因其性而导之”、“取之以时,用之有节”;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先要“知得天地本来生生之意”,知得万物之性。

其五,在与自然的相处中,人处于主导地位,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关键在于人。这就是《中庸》所言:“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要真诚、合理地对待自然,克服因人的私欲而造成对自然的破坏。

其六,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最高的目标。《中庸》讲“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要求通过提高人的道德素质,达到自然的和谐。《中庸》又讲“赞天地之化育,可以与天地参”,要求通过辅助自然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这是儒家所要达到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最高境界。朱熹《中庸章句》对此所作的诠释,则进一步反映了儒家这种对于人与自然和谐的一贯而持续的追求。

显然,这是从人与自然的和谐出发,要求尊重自然,而不是从人欲之私出发;是从对自然的认知出发,要求在把握自然之理的基础上,合理地对待自然,而不是从人的主观愿望出发。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辅助自然,在于实现人与自然的相互补充、相互协调,而不在于为了人的利益干扰、改变和改造自然。从生态的角度看,这不是单纯的以人类为中心,而是一种通过人与自然的互补与协调而达到和谐的生态观,是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中心的生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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